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業務的地域範圍,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 經營全國範圍或者跨省市範圍的電信業務
(1)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
(2)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 經營省市範圍內的電信業務
(1)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
(2)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49%;
-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外方全體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佔全體外方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 在註冊的國家或者地區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 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全體中方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佔中方全體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 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 符合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電信業務除應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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