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 –
經修訂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於2022年12月7日通過《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經修訂的《打擊洗錢條例》」) 訂為法例。同日,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亦發表報告書,澄清經修訂的《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某些概念,並解釋延遲啟動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發牌制度的時間線。
以下是一些關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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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的營運將成為「受監管的功能」,因此未來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需要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SFC)申請牌照,才能在香港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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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的發牌要求可能會仿效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現時對受規管活動的發牌要求。當中包括適當的要求和至少有兩名負責人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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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有權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施加一系列許可條件,包括與財務資源、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客戶資產管理、虛擬資產上市和交易政策、防止市場操縱和濫用活動有關的條件,避免利益衝突,以及證監會可以施加其他要求作為發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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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的許可條件制度主要是為了監管虛擬資產交易所的運作。不過,當日後政府認為有需要時,政府可以擴大「虛擬資產服務」範圍的定義,以涵蓋其他形式的虛擬資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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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牌照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將需要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下現有關於客戶盡職調查和紀錄保存等要求,與傳統金融機構相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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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的新的執法制度將會被引入。根據修訂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如在沒有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的情況下開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業務和與發佈有關非牌照人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廣告,將被視為刑事罪行。意圖誘惑他人投資而進行欺詐或不計後果的失實陳述,以及在涉及虛擬資產的交易中直接或間接採用欺騙或欺詐手段、計劃或行為的犯罪行為(可能是操縱市場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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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上述相關的,進行欺詐性或魯莽的虛假陳述或使用欺騙性或欺詐性設備、計劃或行為的犯罪不限於在獲得牌照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上進行的交易,因此,所有個人和/或從事此類行為並與香港有實質聯繫的公司都將會被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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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將被授予權力監管已獲發牌照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當中包括有權進入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的營業場所﹑對業務紀錄進行例行檢查﹑要求出示文件和其他紀錄和調查違規行為並對違規的持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實行紀律處分。
推遲實施經修訂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
有關報告指出,政府提議推遲實施經修訂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下文概述經修訂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原定和新的時間線,以及過渡期的時間影響和向證監會提交申請牌照的截止日期。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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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時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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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時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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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修訂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的生效日期
(請注意,與虛擬資產服務交易有關的欺詐或魯莽失實陳述,或使用欺騙或欺詐設備、計劃或行為的刑事罪行,從該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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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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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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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的開始日期 (VASP Regime Commencement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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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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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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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生效日期前,一直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公司(現有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12個月過渡期的開始日期(過渡期開始日期)。
在此期間,現有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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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23年3月1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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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23年6月1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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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向證監會提交牌照申請的9個月期限的截止日期,於12個月過渡期(申請截止日期)屆滿後的次日起視為已獲發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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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遲於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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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遲於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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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牌照申請截止日期前向證監會提交申請的現有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將會在過渡期開始日期起12月個月後(即2024年6月2日)被視為獲得牌照,直到證監會作出決定批準或拒絕其牌照申請,或牌照申請人撤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