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香港物業的征稅
在一般出售香港物業的情況下所產生的利潤,香港稅務局並不會對這種資本收益作出征稅。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並不在利得稅課稅範圍內。因此,只要該出售的物業屬於「資本資產」,其所產生的利潤便不用納稅。相反,如果該物業的買賣屬於生意性質的投機活動,其產生的利潤則須要納稅。
香港稅務局會根據以下兩方面去判斷該資產是作「資本資產」或「貿易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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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在購入該資產時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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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有否從事屬生意性質的投機活動及項目。
為了核實納稅人購入物業的動機,稅務局會審視所有有關的事實及情況用以判斷納稅人所聲稱的動機是否屬實。在考慮當中是否存在屬生意性質的投機活動時,稅務局會根據「營商標記」的方法來加以推斷,例如頻繁地進行相似交易﹑短暫持有資產及通過為物業進行加工或促銷以擡高售價或增加成功出售機會等等。這些跡象均會顯示該交易的動機是為生意性質。另外,該物業的購入融資來源是什麽亦需納入考慮之列,如果是透過短期貸款,則可能顯示其購入的動機是為了在短期內轉售。換言之,這亦是屬於生意性質的交易,其生產的利潤亦須納稅。而舉證責任則是在納稅人身上。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s/faq/pty_tran.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pr/archives/101124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