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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區分方式

台灣公司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區分方式

台灣公司外銷貨物或勞務的銷貨收入歸屬年度,若為外銷貨物,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為準,在該年度列為收入;若是以郵政快遞或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是以郵政及快遞公司的戳記日為準,並不是以買家付款日歸屬年度認列收入。

如果是經海關出口外銷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准則》第15之2條規定,要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但如果是包裹等較為輕便的小型貨物,以郵寄或快遞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就是以郵局或快遞事業提供的章戳日期,來認列所屬會計年度。

另外,外銷勞務則是以勞務提供完成日為準;若為銷售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台灣提供、在國外使用的勞務,則應以勞務提供完成日為準,列為當年度的銷貨收入。

依上述的不同外銷方式,整理如下:

外銷方式

財務帳-列銷貨收入

稅務帳-列銷貨收入

外銷貨物-經海關出口(有出口報關單)

依交易條件,為裝船交貨或目的地交貨

報關日

外銷貨物-以郵寄或快遞包裹寄送

依交易條件,為裝船交貨或目的地交貨

郵局或快遞事業提供的章戳日期

外銷勞務

通常按照勞務提供的各階段認列(完工百分比法)

勞務提供完成日


舉例說明,若甲公司在2022年12月底報關出口貨物金額計台幣100萬元,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此批貨物若在2023年1月初運達國外,客戶於2023年1月初收到貨物,並支付貨款台幣100萬元,而這筆收入仍應列報為2022年度銷貨收入。

另外,台灣為鼓勵外銷,不論外銷貨物或勞務,皆可適用零稅率,若進項超過銷項,可獲得退稅。但若為小規模營業人接到海外訂單,仍應以台灣國稅局查定銷售額及稅額繳納營業稅,不適用外銷零稅率。

一般適用5%稅率、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營業稅算法是以當期的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作為當期的應納或溢付稅額,應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其中外銷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銷項稅額是零,如有溢付進項稅額,則可申請退稅。若為小規模營業人,由於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主要是由台灣國稅局查定課徵,按季填發繳款書,稅率為1%,與一般營業人算法不同,無法適用外銷零稅率。

舉例,甲服飾店是屬於小規模營業人,查定每月銷售額台幣16.8萬元,不過這家小店接獲國外訂單,銷售額台幣10萬元,依規定仍應以查定銷售額,按小規模營業人稅率1%來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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