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業登記費及證書
一、 |
一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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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的規定,凡於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必須在開始經營業務後的一個月內為業務*申請商業登記,違例人士會被處以罰款及監禁。 * “業務” 是指為了圖利而從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商務、工藝、專業、職業或其他活動、會社; 以及所有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或註冊的非香港限公司及在香港設有代表辦事處或聯絡辦事處。 |
二、 |
商業登記證的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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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獨資或合夥經營的業務 《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規定,獨資業務或合夥業務的經營者須於有關業務開始經營起計 1 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 如是獨資業務,需填寫表格1(a)。 如是合夥業務,則需要填寫表格1(c)。 以上表格應與業主或所有合夥人的香港身份證或護照的復印件一起提交。 以訪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人士一般不能在留港期間在香港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稅務局會要求以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為東主或合夥人的業務提供其業務詳情,以核實有關申請書上的資料(包括開業日期)。請註意,按《商業登記條例》規定,任何人士提供虛假資料,即屬犯法,可被罰港幣 5,000 元及監禁 1 年。 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 在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下,任何人士向公司註冊處(“註冊處”) 交付成立本地公司申請表格(表格 NNC1 或 NNC1G)或註冊非香港公司申請表格(表格 NN1),會被視作同時申請商業登記。所以,公司只須就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交付一項申請。 於一站式公司註冊服申請時,申請人須向註冊處交付以下文件及費用: 本地公司
非香港公司
成立分公司 分公司必須在其開展業務後一個月內填妥表格1(d)到商業登記處登記。 |
三、 |
有效期和商業登記證續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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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證的有效性 商業登記證通常有效期為1年。經營業務人士,可選擇發出 3 年有效期的商業登記證。該選擇將持續有效,直至他另行以書面形式撤銷選擇為止。凡經營一個或以上分行的業務,選擇將同時適用於總行及所有(新、舊)分行。 現有業務及新登記業務提出選擇的時限及方式,是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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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現有業務的經營人士必須使用商業登記署印制的申請表格IRBR184通知局長,及必須於現有登記證到期的 1 個月前提出選擇。舉例,如現有的商業登記證將於 6月30日到期,證書持有人須於 5月30日以前提出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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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登記的業務,則應在商業登記申請書上提出該項選擇,而有關商業登記申請必須是在業務開業後的 1 年內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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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領商業登記證 對於已登記的業務,商業登記署會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約1個月發出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經付款後,該繳款通知書便會成為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如你收不到該繳款通知書,你應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後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 如在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後仍收不到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或遺失了繳款通知書,可以親身或以郵遞方式換領商業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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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親身換領商業登記證:請應帶同舊商業登記證前往商業登記署,要求補發給一份繳款通知書。如果業務地址已經更改而又未有通知商業登記署,應同時填妥表格IRC 3111A 通知有關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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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郵遞方式換領商業登記證:請將舊商業登記證影印本連同註明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劃線支票寄交商業登記署。稅務局很快便會將一份已收費的商業登記證寄往業務地址。如業務地址已更改,應夾附表格IRC 3111A 通知有關更改。 |
四、 |
商業登記費和征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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