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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香港 - 勞工法例

投資香港 - 勞工法例

一、    引言

《雇傭條例》是規管本港雇傭條件的主要法例。目前為雇員提供全面的雇傭保障和福利。

所有《雇傭條例》適用的雇員,不論其工作時數,都享有條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例如工資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給予等。雇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雇,便可享有更多權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二、  基本勞工保障

1、   工資保障

法定最低工資以時薪為單位,基本原則是雇員在任何工資期的工資,按他的總工作時數以平均計算,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

法定最低工資於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由2019年5月1日起,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調升至每小時37.5元。就雇主備存雇員的總工作時數紀錄的金額上限,亦同時由每月14,100元修訂為每月15,300元。

2、    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1)     休息日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雇的雇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 24 小時內,雇員有權不為雇主工作。

雇主不得強迫雇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如雇主要求雇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定休息日予雇員。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雇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48 小時內通知雇員其另定休息日的日期。

(2)     法定假日

所有雇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每年均可享有12 天香港法定假日。不論雇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雇主仍須讓雇員享有該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雇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

(3)     有薪年假

雇員按連續性合約受雇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雇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只限於超逾 10 天的年假部分。

3、    疾病津貼

雇員按連續性合約受雇,在最初受雇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雇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雇員在病假當天或首天之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雇員的受雇期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4、    生育保障與侍產假

懷孕雇員如按照連續性合約受雇,以及已向雇主發出懷孕通知,雇主則由雇員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雇該雇員。

女性雇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為雇主服務,並給予雇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連續 10 星期的產假。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雇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為止的額外產假。如雇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 4星期。
而男性雇員按連續性合約受雇及已按法例的規定通知雇主他為初生嬰兒的父親或有嬰兒即將出生,便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享有 5天侍產假。

5、    強制性公積金

雇主在強積金制度下有法律責任安排雇員登記參加及選擇強積金計劃。除了獲豁免人士外,雇主應安排年滿18歲但未滿65歲的全職及兼職雇員,在受雇首60日內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惟從事建造業或飲食業並由雇主按日所雇用的臨時雇員,或雇用期少於60日的雇員。不論臨時雇員受雇的時間多短,即使只受雇一日,雇主亦須安排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雇主及雇員均須定期向強積金計劃作出強制性供款,款額為雇員有關入息的5%,並受限於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就月薪雇員而言,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為$7,100及$30,000。雇主必須在作出強制性供款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向雇員提供月薪記錄,以顯示所需的詳細信息,包括雇員的相關收入金額以及雇主和雇員的供款金額。

屬於強積金計劃成員的一般雇員離職時,其雇主須安排在下一個供款日或之前,為該名離職雇員支付最後一期的強制性供款,並透過下一份付款結算書或另外發出書面通知,把雇員離職日期通知強積金受托人。

三、   勞資糾紛

當雇主和雇員如未能自行解決勞資爭議,可向勞工處勞資關系科尋求自願性質的調停服務。調停服務協助政府以外機構的雇主及雇員解決由《雇傭條例》或其雇傭合約條款引起的雇傭申索和勞資糾紛,該服務並不收取任何費用。

勞工處處長可對勞資糾紛進行調查及授權勞資關系科的調停員進行調停,以促使該糾紛達成和解。參與各類調停的決定是出於自願的,條例並無硬性規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出席調停會議。

如果糾紛經普通調停後仍未達成和解,調停員會向處長呈報。處長在接獲報告後,可任命一位特派調停員開始或進行特別調停。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處長可無須授權進行普通調停而將糾紛直接交付特別調停。

凡勞資糾紛經調停或特別調停而達成和解,各方當事人或其代表須就和解條款擬訂協議書,在簽署作實後送交處長。各方當事人應遵守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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