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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香港 - 在香港招聘事宜

投資香港 - 在香港招聘事宜

一、  政府招聘與就業服

香港勞工處為求職者和雇主提供全面的免費就業和招聘服務,以幫助求職者找到合適的工作,並為雇主填補職位空缺,其中轄下的互動就業服務(iES)網站(https://www2.jobs.gov.hk/1/0/WebForm/Default_Emp.aspx) 可為求職者提供職位空缺和就業信息,而雇主可以通過該網站公布職位空缺信息以及搜尋合適人選。

二、  基本勞工法例

1、     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雇員在受雇期內可以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1)     休息日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雇的雇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 24 小時內,雇員有權不為雇主工作。

(2)     法定假日

不論雇員服務年資的長短,每年均可享有12 天香港法定假日。不論雇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雇主仍須讓雇員享有該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雇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
(3)     有薪年假

雇員按連續性合約受雇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雇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只限於超逾 10 天的年假部分。

2、    最低工資

法定最低工資以時薪為單位,基本原則是雇員在任何工資期的工資,按他的總工作時數以平均計算,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水平。

法定最低工資於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由2019年5月1日起,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調升至每小時37.5元。就雇主備存雇員的總工作時數紀錄的金額上限,亦同時由每月14,100元修訂為每月15,300元。

三、   雇主法律責任

雇主須遵守《雇傭條例》其規管香港雇傭條件的主要法例。

1、    強制性公積金

雇主在強積金制度下有法律責任安排雇員登記參加及選擇強積金計劃。除了獲豁免人士外,雇主應安排年滿18歲但未滿65歲的全職及兼職雇員,在受雇首60日內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惟從事建造業或飲食業並由雇主按日所雇用的臨時雇員,或雇用期少於60日的雇員。不論臨時雇員受雇的時間多短,即使只受雇一日,雇主亦須安排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雇主及雇員均須定期向強積金計劃作出強制性供款,款額為雇員有關入息的5%,並受限於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就月薪雇員而言,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為$7,100及$30,000。雇主必須在作出強制性供款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向雇員提供月薪記錄,以顯示所需的詳細信息,包括雇員的相關收入金額以及雇主和雇員的供款金額。

屬於強積金計劃成員的一般雇員離職時,其雇主須安排在下一個供款日或之前,為該名離職雇員支付最後一期的強制性供款,並透過下一份付款結算書或另外發出書面通知,把雇員離職日期通知強積金受托人。

2、    安全及健康工作環境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規定雇主須承擔為雇員在工業及非工業工作地點提供安全及健康的保障的責任。當中需采取以下措施︰

(1)
提供及維持不會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2)
作出有關的安排,以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3)
提供所有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雇員的安全及健康;

(4)
提供及維持安全進出工作地點的途徑;以及

(5)
提供及維持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環境。


3、    補償制度

雇主必須承擔《雇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就雇員因工受傷所要負的法律責任。該條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1)
雇員因工及在雇用期間遭遇意外而引致受傷,或患上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雇主有責任支付補償;

(2)
適用於根據雇傭合約或學徒合約受雇的雇員。由香港雇主在本港雇用,而在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的雇員,也受保障。

四、   勞資糾紛

當雇主和雇員如未能自行解決勞資爭議,可向勞工處勞資關系科尋求自願性質的調停服務。調停服務協助政府以外機構的雇主及雇員解決由《雇傭條例》、《最低工資條例》或其雇傭合約條款引起的雇傭申索和勞資糾紛,該服務並不收取任何費用。

勞工處處長可對勞資糾紛進行調查及授權勞資關系科的調停員進行調停,以促使該糾紛達成和解。參與各類調停的決定是出於自願的,條例並無硬性規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出席調停會議。

如果糾紛經普通調停後仍未達成和解,調停員會向處長呈報。處長在接獲報告後,可任命一位特派調停員開始或進行特別調停。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處長可無須授權進行普通調停而將糾紛直接交付特別調停。

凡勞資糾紛經調停或特別調停而達成和解,各方當事人或其代表須就和解條款擬訂協議書,在簽署作實後送交處長。各方當事人應遵守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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