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代表處註冊及維護指南(6)代表處聘用中國籍工作人員
代表處,又稱常駐代表機構,無權直接聘用中國籍工作人員,只能委託當地有資質的外事服務公司或當地政府部門指定的其他機構聘用。外事服務公司會直接與中國籍個人簽訂勞動合同,負責向中國籍工作人員發放工資薪金並按月繳存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
外事服務公司會與代表處簽訂一份服務合同,根據該服務合同外事服務公司會將中國籍工作人員外派到代表處工作。因此,從法律意義上講,代表處的中國籍工作人員與代表處之間並無直接的雇傭關係,二者之間是一種勞務關係,外事服務公司與中國籍工作人員之間的關係才是雇傭關係。
由於代表處不是其中國籍工作人員的雇主,因此,代表處不直接受中國勞動法的管轄。在實踐中,代表處通常自認為系其中國籍工作人員的雇主,因而應依據中國勞動法處理與其中國籍工作人員的關係。然而,由於代表處的特殊地位,代表處無權或沒有能力履行雇主的法定義務。例如,代表處不能直接為其中國籍工作人員購買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相反,外事服務公司則可以為其提供前述服務。同時,外事服務公司還應直接負責解決與代表處中國籍工作人員的勞動爭議。外事服務公司有權依據其與代表處簽訂的服務合同要求代表處支付其依法應向中國籍工作人員支付的款項。
外事服務公司與代表處簽訂的服務合同一般包含以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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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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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員工的使用和解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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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費用及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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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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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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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