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註冊的常駐代表機構(也稱為代表處)是非法人實體,因此不被視為獨立於外國企業。中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代表處應以其自有資產(即有限責任)獨立承擔責任,代表處可被視為外國企業的一部分。作為外國企業的一部分,外國企業對其常駐代表機構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外國常駐代表機構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其債務的,由外國母公司對常駐代表機構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外國常駐代表機構超出其業務範圍行使職權的,母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並不明確。
此外,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將使外國企業接受中國法律的監管。根據中國法律,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時,由常駐代表機構所在地的中國法院對外國企業發生的合同或其他產權糾紛具有管轄權。這是外國企業決定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之前應該知悉的一個重要問題。
外國公司在考慮是否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時,應當研究所在國與中國是否簽訂了雙邊司法協助條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為執行民事判決提供了依據。如果外國與中國簽訂了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中國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通常可以在該國執行。另外,由於缺乏執行民事判決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這類民事判決在其他國家難以執行。
目前,中美沒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中國民事判決在美國難以執行,美國民事判決在中國也難以執行。因此,對美國公司來說管轄權並不是問題。但是,在與中國簽訂了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國家的企業,應當考慮管轄權問題。為了避免這個問題,最好的辦法是使用一家位於與中國沒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國家的公司。
外國公司可以考慮在與中國簽訂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國家設立殼公司,用於註冊代表處。但是,對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的資格,地方審批機關對其資本數額和經營年限有具體的要求。現成公司必須符合這些要求,註冊申請才會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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