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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個人所得稅指南(一) 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的界定

國個人所得稅指南(一)
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的界定

一、   納稅人概念

納稅人也被稱為納稅主體,承擔納稅義務。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規定負有直接納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

根據《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有來源中國境內和境外所得的個人,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有來自中國境內所得的個人。

納稅人包括:

1、 中國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戶。
2、 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同胞及華僑居民。
3、 外國人。

根據國際慣例,《稅法》規定,中國應對居民和收入來源地行使稅收管轄權。對於居民,中國應對其在世界範圍內的收入和收益行使徵稅權;對於非居民,中國應對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行使徵稅權,非居民納稅人應對之承擔責任。歸根結底,中國的稅收發生應根據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確定。

居民個人的身份和納稅義務應根據住所和居住時間確定。從而,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

二、  居民個人及其納稅義務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居民個人應當對從中國境內外取得的任何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並對個人所得稅承擔無限責任。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住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三十天的,其在中國累計住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三、  非居民納稅人與納稅義務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非居民個人應在中國境內取得的任何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九十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  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識別標準

為了有效地行使稅收管轄權,中國根據國際慣例對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識別引入了住所和居留標準。

1、 住所標準

「住所」一詞是指稅法特有的概念,而不是居住地。 「在中國有住所的人」一詞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人。

(1) 永久居民登記:也稱為中國公民的戶籍。對於在中國永久居留並在中國戶口簿管理下已獲得長期居留許可或臨時居留許可的外國個人而言,但由於以下事實,不得將其視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他們不是由於其永久註冊地址,家庭或經濟利益而慣常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個人。
(2) 經濟利益:主要依據個人財產和經濟活動中心等因素。
(3) 習慣性居住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 08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習慣性居住地不是指特定時期內的實際住所或公寓。由於學習,工作,探親或旅遊而居住在中國境外的納稅人,在這些活動結束後,不再存在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原因,因此必須返回中國居住,則中國是該納稅人的習慣性居住地。

2、  境內居住時間

《稅法》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即應適用全球所得徵稅原則。在具體計算居住天數時,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記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因此,在確定居民個人身份時,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應檢查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是否具有住所。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應為居民納稅人,而無需考慮居住時間的長短。其次,對於不在中國境內定居的個人,應根據其在中國的居住時間來確定其居民個人身份。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少於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應為居民個人,否則為非居民個人。

五、   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納稅義務

符合上述標準的中國居民個人,應對來自中國境內和境外的任何收入納稅;符合上述標準的中國非居民個人,應對來自中國境內的任何收入納稅,並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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