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註銷登記有關問題的答復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深工商註[1995]6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 核準企業註銷登記,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是維護正常經濟秩序,保護合法經營的具體措施。企業終止經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二、 在正常情況下,企業註銷登記,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程序,經登記機關核準,由登記機關收繳營業執照和公章,幷將註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三、 企業法人領取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原登記機關可以依據《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直接做出註銷登記的決定,收繳營業執照和公章,幷將註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四、 企業所持營業執照的經營期限已過期,不得再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既不辦理延期手續又不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按照本文第三項的原則處理。企業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期限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無照經營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 登記機關依據本文第三項直接做出註銷登記的決定後,被決定註銷的企業債權債務的清理,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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