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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公司條例》

香港新《公司條例》

新《公司條例》於2012年8月在政府憲報刊登,並已於2014年3月3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除招股書、清盤及沒有償還能力相關的條文外,現行條例的所有條文均被廢止,並由新條例的條文所取代。這兩個領域的條文將保留在現行條例中,並改名為《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已表示,將主導對招股書制度的檢討,並計畫將招股書制度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此外,香港政府表示,清盤及沒有償還能力制度將進行單獨的法律檢討。

下面列出了新《公司條例》的所有部分及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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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公司條例 》2012年第28號法令)(於2012810日刊憲) (pdf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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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的按部分分類的條文

1 部分   導言

2 部分   公司註冊處處長及公司登記冊

3部分     公司組成及相關事宜,以及公司的重新註冊

4部分     股本

5部分     關於股本的事宜

6部分     利潤及資產的分派

7部分     債權

8部分     押記的登記

9 部分   帳目及審計

10部分   董事及公司秘書

11部分   董事的公平處事

12部分   公司管理及議事程

13 部分 安排、合併及在進行收購和股份回轉時強制購入股份

14部分   保障公司或成員權益的補救


15 部分 被除名或撤銷註冊而解散

16部分   非香港公司

17部分   並非根據本條例組成但可根據本條例註冊的公司

18部分   公司與外間的通訊

19部分   調查及查

20部分  雜項條文

21部分   相應修訂、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新《公司條例》附表

附表 1   母公司及附屬企業

附表2    法團成立表格的內容

附表 3   為第361 366條指定的歸類條件

附表4    會計披露

附表 5   董事報告的內容:業務審視

附表 6   周年申報表須載有的資料及周年申報表須隨附的文件

附表7    在某些條件下可不就之提起法律程序的罪行

附表 8   關乎採用無紙化方式持有及轉讓股份及債券證的修訂

附表9    對《公司條例》(第32條)及其附屬法例的相應及相關修訂

附表10 對其他條例及附屬法例的相應及有關修訂

附表 11        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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