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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註冊指引 (4) 股東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香港公司註冊指引 (4) 股東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如非另有說明,本文所述香港公司,特指根據香港《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622章)註冊成立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   股東人數的上限及下限

私人有限公司至少必須有一名股東,而最多可有五十名股東成員。

在計算私人有限公司股東成員時,有關公司的僱員、同時是成員及僱員之人士、以及不再是公司僱員後仍是成員之人士將不被視為股東成員。聯名持有公司股份的兩名或以上人士均視為一名成員。

二、   成為股東的資格

股東可以是來自任何國家的自然人,或在任何地區註冊成立之法人團體。股東成員可以同時出任公司董事。

三、   披露公司資料

註冊香港公司時必須向公司註冊處申報該股東成員的姓名和住所地址,並在註冊成立公司後紀錄於股東登記冊。

公眾可透過網上數據庫,以搜索及查閱該公司的法團成立表格、股份配發申報書以及周年申報表(含公司成員名單)的影像紀錄,以取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資料。

公司或可考慮通過成立離岸公司來達到匿名目的,該離岸公司其後可持有香港公司之股份及擔任其公司董事。


四、   股東的權利

1、 若公司產生盈利,其股東成員有權分配並獲得公司紅利;以及

2、 當公司進行清盤程序,公司在償還所有債務後,其股東有權獲得該公司的剩餘資產。

五、   股東的義務

有限公司的章程需說明,該公司股東的法律責任有限,並以該股東成員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繳款額為限。

股東成員有責任按他們所認購的股份數目向公司注入資金,以確保該香港公司有資本維持業務經營。若股份已全額繳付,其股東對公司義務則視為結束。但如果股東在認購股份時,僅支付部分款額,其股東有責任在公司要求的情況下或公司清盤時支付餘額。

六、   股東與董事之間的關係

公司董事的權力是由法律和公司章程細則規定的。在符合《公司條例》與公司章程的情況下,公司業務和事務均由董事管理,董事擁有行使公司的一般基本權力。

但是股東仍然可以透過特別決議案指令董事是否採取特定行動以保留權力。以及可透過更改章程細則以控制董事行使權力,包括罷免或重選董事。

對於以下公司事宜,則必需獲得股東大會的批准:

1、 修改公司組織章程細則;

2、 公司股份變更,例如︰增加或減少公司股本;

3、 委任及罷免核數審計員;

4、 罷免董事;

5、 支付董事離職及退休費用;

6、 公司清盤。 

七、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董事與股東之間就公司業務交流意見的重要機會及理想場合。股東有權參與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其發言及投票權,以及就公司的營運及管治事宜提供意見。

以下分為三種決議方式:

1、    普通決議
香港公司的普通決議需由出席股東大會且具有投票權的股東投票表決,以簡單多數(即50%以上)贊成票通過決議。相關股東大會通知應於舉行前的14日發給每位股東。例如,增加香港公司註冊資本,公司需要通過普通決議。

2、    特別決議
香港公司的特別決議由出席股東大會並有投票權的股東投票表決,而且需要以(不少於75%多數)贊成票才能通過決議。相關股東大會通知應於股東大會舉行前的21日通知每位股東。例如,在修訂公司章程時,公司需要通過特別決議。

3、    書面決議
公司書面決議需由全體股東批准及簽署來通過決議。書面決議如同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的決議,並且在適當的情況下被視為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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