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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香港公司指引(2)為香港公司選擇合適的註冊名稱

註冊香港公司指引(2)為香港公司選擇合適的註冊名稱

一、  公司名稱的一般要求

(1)
公司可以以英文名稱、中文名稱或同時有中英文名稱註冊。公司名稱中不能同時使用以英文字/字母與中文字組合而成的名稱。
(2)
英文公司名稱必須以 "Limited "作結尾,中文公司名稱必須以 "有限公司 "作結尾。
(3)
中文公司名稱必須是《康熙字典》或《辭海》內的繁體字或ISO 10646國際編碼標準內的繁體字。

 
二、  公司名稱不會被獲準註冊的情況

1、    一般而言,在下列情況下,公司名稱不會被獲準註冊:
(1)   與公司名稱索引中的名稱相同;
(2)   與根據某條例成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
(3)   公司註冊處認為,使用該名稱會構成刑事犯罪;或
(4)   公司註冊處認為該名稱是令人反感或有違公眾利益。

2、    在判定某公司名稱是否與另一公司名稱 "相同 "時,下列各項不予考慮為不同的公司名稱。
(1)
定冠詞,如定冠詞是公司起首字
(例如:The ABC Limited = ABC Limited)
(2)  
以 "company"、"and company"、"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 "英文名稱或其縮寫作為結束,以及以 "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 "及 "公眾有限公司 "中文名稱作為結束。
(例如:ABC Company Limited = ABC Limited = ABC Co., Limited; 甲乙丙有限公司 = 甲乙丙公眾有限公司)
(3)
字母的大小楷、重音符號、字母間之空格和標點符號
(例如:A-B-C有限公司 = a b c有限公司)
(4)
以下的字及詞須視為相同:
“and”=“&”
“Hong Kong”=“Hongkong”=“HK”
“Far East”= “FE”

3、
公司註冊處在決定某中文公司名稱是否與另一中文公司名稱相同時,會顧及某兩個中文字在香港的使用情況後判定該兩個中文字是否可交替使用。
 
三、   註冊前需要預先批準的公司名稱

如公司註冊處認為公司名稱可能會給人一種印象,認為該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任何政府部門有任何聯系,則須經公司註冊處批準使用。只有在認為與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確實聯系的情況下,這些名稱才會被允許使用。如使用 "部門 (Department)"、"政府 (Government)"、"公署 (Commission)"、"局 (Bureau)"、"聯邦 (Federation)"、"議會 (Council)"、"委員會 (Authority) "等字眼,會暗示有這種聯系,通常不會獲得批準使用。

公司名稱中如包含以下在《公司(公司名稱所用字詞)令》(第 622A 章)列明的字詞,亦需要先得到公司註冊處批準後才能使用:

商會 (Chamber of commerce)
街坊 (Kaifong)
征費 (Levy)
儲蓄 (Savings)
旅遊發展局 (Tourist board)
旅遊協會 (Tourist association)
信托 (Trust)
受托 (Trus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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