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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私人基金會第四部分 私人基金會與公司的主要區別

巴拿馬私人基金會第四部分 私人基金會與公司的主要區別

本所持續地為客戶提供離岸國際商業公司的設立及維護等相關的服務。主要原因是因為這些公司一直是實施地區稅制國家的基石。

新私人基金會是為了補足而非取代離岸公司。成立私人基金會的主要目的是慈善,擔任公司的擁有者(在此情況下,私人基金會一般被稱之為“控股公司”或“母公司”),以及成為保護家族財富繼承的工具。

為了讓客戶更加清楚巴拿馬私人基金會與公司的區別,本所於下文中列出巴拿馬私人基金會和公司之間的差別:

一、
公司所發行的股票代表該人士是公司持份者。公司所發行的記名股票(證券)可以透過股份轉讓的方式轉讓,而不記名股票則可以透過一般方式進行轉讓。因此,公司的所有權是可以透過變更股票的頭銜進行轉讓。

反之,私人基金會不會發行具有基金會代表權的頭銜。一旦創始人創立了基金會,創始人的名稱將會登記在巴拿馬公共登記處,並無法被取代。基金會的創始人需永久地是同一人,並擁有決定基金會章程所規定的所有權利。

二、
盡管在實踐中基金會的創始人視為基金會的擁有者,但創始人不能使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轉讓機制處理基金會,這是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基金會的所有權要以“登記冊”形式進行登記。然而,凡具備能力任命和罷免基金理事會(指受托於實現基金會目標的成員團體)內的成員便屬於擁有基金會的所有權。

三、
在基金會的權利及控制權轉移到理事會後,基金會可以如公司般用作擁有動產或不動產並通過轉讓該公司或基金的方式間接轉讓資產。在這方面,以下幾個簡單的機制可以用於轉讓基金會,即:基金會可以由受托人成立,該受托人在遵守《信托協議書》(一般稱之為《信托聲明》)的情況下,將有權資產轉讓予基金會。此受托人(基金會創始人)須嚴格遵守《信托聲明》中的規定以及遵從資產實際擁有者(委托人)的指示。

四、
在基金創始人不是受托人的情況下,基金會的轉移也可以透過以下方式進行:若基金會章程沒有賦予創始人權力(此權力包括指定基金會理事會的受益人、保護者、審計師或成員,同時無權修改基金會的章程或變更理事會權力),與基金會理事保持合同關系的人士將代替基金會的擁有者執行這些權力。

相反,若基金會章程賦予權力給登記的創始人以上權力,則基金會章程必須先被修改,並將此權力賦予基金會理事會或監管機構。隨後,與基金會理事或監管機構保持合同關系的人士將代替基金會的擁有者執行這些權力。

五、
如果客戶另有其他安排,可於基金會章程或規章上增訂特殊條款,使“保護者”(監管機構)擁有委任和罷免基金會理事會成員的權力。“保護者”在罷免和指派新的基金會理事會的成員時,會間接轉移基金會的所有權。

六、
公司是由兩位簽署人簽字成立,簽署人一般將會由巴拿馬註冊代理提供。基金會則是由基金會創始人(或受托人)簽字成立。若由受托人成立基金會,而受托人由註冊代理人所提供,則必須在基金會成立前完成簽署由註冊代理人所提供之《信托協議》後,註冊代理才會提供受托人以簽署成立文件。

七、
保護者是由基金會章程所指定的,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監督以及保護基金會理事會可支配的資產。在公司法中,沒有規定需要有監督機構。

八、
董事會負責控制公司以及公司的行政。而在基金會中,這些項目是由基金會理事會負責。

九、
公司法未對繼承問題作出任何規定。因此,當股東去世時,股東的法定繼承人將繼承其公司的股份。對基金會而言,具有特殊的條例保護基金會創始人的意願,創始人居住地的繼承規定並不適用於基金會的設立,也無法進行基金會的轉讓。也就是說,創始人的法定繼承者不得撤銷基金會或轉讓基金會的受益人。

十、
有別於公司,基金會是可以替代遺囑的工具。

十一、
公司法對於註冊代理人和主辦當局對於文件的保密性並沒有特別的規定。基於職責關系而對文件進行保密的規定適用於註冊代理。對基金會而言,取得基金會任何活動信息等訊息,都有義務保持其機密性,否則將被處於罰款和/或逮捕。

十二、
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位。反之,若基金會理事會是一個法人團體,則只需要一名基金會理事會的成員。

十三、
公司的宗旨可以是任何具有商業性質的目的。而基金會的行動範圍僅限於無須商業牌照、工業牌照或專業資格的活動。作為證券、不動產和銀行賬戶的擁有者所簽訂任何性質的合約,皆不屬於常態的商業行為。

十四、
公司沒受到法規所限去保護其債權人的資產。然而,基金會規定資產須遵從創始人的主張被保護。

私人基金會法的核心宗旨是創建一個法律的工具,為流動資產或固定資產的持有人,並嚴格遵循創始人真實的意願,在其生前或逝世後特定轉移資產。成為流動資產或固定資產的擁有者,並由該法律實體按照創始人的意願在其生前或死後嚴格執行轉讓此類資產。

十五、
針對公司出資或轉讓資產後,並沒有規定需要在特定的時間內提出撤銷或反對的意見。反之,根據基金會法,若對於轉讓等舉動有撤銷或反對的意見,則需於轉讓後的三年內提出。

十六、
公司一般用於商業交易,其中最普遍的是用於購買不動產、開立銀行賬戶、簽署國際交流為目的的合同和避稅。而基金會,雖然就開立銀行賬戶或購買不動產而言擁有較為謹慎的機制,但其基本成立目的是用於繼承,主要是用於管理和分配家族資金和財產、成為慈善機構或教會機構,或是成為一家持有其他公司的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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