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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私人基金會第3部分 - 巴拿馬私人基金會的基本要素

巴拿馬私人基金會第3部分 - 巴拿馬私人基金會的基本要素

我們可以透過於巴拿馬私人基金會的人員及內部結構的組成,以了解巴拿馬私人基金會的特性。如以相似的定義來表達,私人基金會是由一個或多個 "創始人"轉移他們承諾捐獻或捐贈的資產(金錢、不動產、股票、債券和其他)(金額不低於相當於10,000美元),連同"第三方"捐獻的其他資產組成,由"基金會理事會"管理,並可由 "保護人"監督(法律上稱為保障"受益人"利益的"監督機構")。

下文將對基金會的每個參與者進行簡單說明:

一、  創始人

創始人可以是一個人或多人,他可以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團體,可以是巴拿馬人或是外國人。巴拿馬采用了列支敦士登的常見做法,明確提及若創始人通過被指定專門作為創始人的人("代名人"),無論是受托人、代理人或律師代為行事。這些"第三方"的行為並不改變委托人("委托人"或 "授權書的授予人")才是真正的創始人的事實,因客戶希望絕對保密,而致他的名字沒有出現在基金會憲章中。

基金會憲章中無需提及真正的創始人和名義創始人之間的關系,因為這是一個保密事項,證明文件只在公司的辦公室保存,無須開放給公眾。在需公開登記資料中,應理解為文件上的創始人只是代名人而非客戶。需要註意的是,1995年第25號法律關於"私人基金會"的規定,不僅參與創建基金會的人,而且每一個處理機密信息的公職人員或私人雇員都有義務對基金會的事務完全保密。違反這義務將可被處以六個月的監禁和五萬美元的罰款,不排除還有相應的民事責任。唯一的例外是巴拿馬管理局因與販毒洗錢有關的刑事調查而命令披露相關信息。

創始人對基金會的權利和義務:在基金會憲章賦予創始人所有權力的情況下(可撤換基金會憲章),創始人有權利和權力采用新的基金會規則,修改基金會規則,自由任命和罷免基金會理事會、保護人和受益人,擔任顧問、保護人或受益人,撤銷基金會的設立或對其進行的任何轉讓,為基金會接受任何性質的資產,接受和要求提供賬目報表,要求對基金會理事會成員進行司法罷免,對基金會進行遷冊和解散基金會。

基金會在公共登記處登記後,創始人將正式有為提供已承諾捐獻或捐贈的資產的義務(但沒有時間限期)。

在法律上,基金會的資產和創始人的個人資產是獨立,因此基金會的資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對創始人的個人事務負責。同樣的道理,創始人的資產也不應對基金會的事務負責。換言之,私人基金會是一個"有限責任"的實體,亦即是,它僅以其全部基金會資產為限承擔其義務,後者包括承諾的捐款(與基金會理事會成員有關的非常特殊的例外情況除外)。

二、  基金會理事會

基金會的行政管理是由基金會理事負責,該理事會可由"保護人"監督下實現基金會的宗旨和目標。

基金會理事會除法人團體外,其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成員需年滿法定年齡,但不限性別或國籍。

如果是法人團體,私人基金會的法律並不禁止任命"代名人"為基金會的理事會成員。我們可為基金會理事會提供代名成員的服務。

雖然法律沒有任命基金會理事會的"行政人員"的要求,但如果客戶希望任命基金會理事會的"行政人員",我們也提供基金會的代名行政人員服務。

基金會理事會對基金會有權利和義務。一般而言,基金會理事會被授予全面的行政權力(以及"保護人"的所需授權(如有)),並有權利和權力采用新的基金會規則、修改規則、任命和罷免其成員、自由任命和罷免受益人、向基金會捐贈任何性質的資產、處置資產、以基金會的名義或代表基金會簽訂任何行為或合同、授予特別或一般的授權書、對基金會進行遷冊和解散基金會。

基金會理事會亦需承擔各種義務:應盡能力行事,取得保護人的授權(如果有的話),向創始人、受益人和保護人交代基金會的管理情況,並將相應的收益和資產交付給受益人。

我們的標準基金會憲章中制定了基金會理事會的罷免方式,這種權力一般由創始人、保護人或受益人行使。如果客戶采用的基金會憲章中沒有明確規定基金會理事會成員的罷免方式,則創始人或受益人可以以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司法罷免。

在任何情況下,基金會的資產都不應向基金會理事會成員的個人事務負責。同樣,基金會理事會成員本身不應對基金會所屬的責任負責,但有一個特殊情況除外:損壞或損失是由於基金會管理的的嚴重過失或欺詐行為造成。但如果,基金會理事會成員在已獲得基金會保護人的授權情況下,則不需承擔責任。

三、  保護人
 
在法例中提到有關於基金會的"監督機構",監督機構可以是由任何方式任命的自然人或法人團體組成。在大多數情況下,監督機構是由一個人組成,我們會稱之為"保護人"。

在一般情況下,保護人通常是客戶本人或其信任的人。基金會憲章內會規定他的職能,他主要的職能是監督基金會理事會,索取和接收賬目報表,增加或減少受益人,以及授權給予基金會理事會。

私人基金會的法律沒有提及保護人對在基金會中有利益關系的第三方的責任。

四、  受益人

基金會的目的和目標最終在於使基金會的"受益人"受益。這些受益人有權獲得由基金會資產所賺取的收益或利息,並在滿足了基金會憲章規定的條件後獲得基金會的資產。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團體,並會在基金會規則內列名。

受益人有權利在對基金會資產有疑慮時起訴基金會,要求對基金委員會成員進行司法罷免,要求提供賬目,並反對基金會損害其權利的任何行為。

受益人對基金會資產享有的權利應超出創始人的繼承人所引用的任何有關世襲事項的法律規定(基金會資產位於在繼承法中屬於公共資產的司法管轄區,並且在司法管轄區發起的特殊訴訟案件除外)。

受益人並不是基金會的所有者或債權人,因此,除了基金會憲章、規則和/或基金會理事會的決議所賦予的權利外,他們不得向基金會索取其他權利。

我們的標準基金會憲章內規定,不會為受益權出具證書或文件,並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保證給予這種權利。客戶可以選擇修改此項規定。

在任何情況下,基金會資產都不得用於任何受益人的個人責任。同樣,受益人不應承擔基金會的責任。

五、  第三方

上述便是基金會的個人要素。然而,在特殊情況下,會有一些"第三方"由於特殊原因而參與在基金會內,並獲得對基金會或創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方 "是指前面沒有說明的人,他們不會直接參與在基金會內,也沒有權利和義務,但他們對基金會的參與是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基金會可以由創始人直接設立,也可以通過以"受托人"或"特別代理人"的"第三方"設立。在任何一種情況下,這些第三方都有義務按照任命他們的客戶的指示行使其“代名創始人”的權利。

在某些情況下,會有"第三方"承諾向基金會捐贈資產。這些第三方必須按照其承諾向基金會轉移資產,因為這種承諾的資產亦是基金會的資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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