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申請程序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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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國公司或者個人,如擬於臺灣申請註冊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需先行向臺灣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其申請須依下列流程進行「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然後向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僑外投資許可」。取得「僑外投資許可」後,投資者到臺灣辦理籌備戶開設事宜,匯入資本金。資本金到位後,投資者方可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僑外投資額審定」。其後,投資者向公司註冊位址所處地區之縣市商業處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最後,惟為工廠使用以及國際貿易之目的,投資者尚須為其臺灣公司分別向各縣市國稅局、各縣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營業登記」、「工廠登記」及「出進口廠商登記」,方可開始正式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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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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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申請可於經濟部商業司辦理。經濟部商業司之作業時間約為1-3個工作天。應備文件為申請書正本1份。 須注意者為,此一申請之申請人須為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若須委託律師或會計師辦理,須提供該申請人之身分證名影本。另外,除許可業務外,一般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之保留期限,為核准日起算後6個月,故公司應於該6個月內完成設立登記。 |
二、 |
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僑外投資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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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申請可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辦理。一般作業時間約為5-7日不等。應備文件為:
須注意者為,此一程序最須事先準備者,為外國法人申請人之資格證明文件及授權書,因上開兩份文件均應經文件作成地所屬領務轄區內之臺灣駐外館處「驗證」,故耗時較久。此外,因僑外投資申請之投資額均須折合以新臺幣計算,就匯入之時間,建議向會計師等財務專業人士研討評估。 |
三、 |
向銀行辦理資金匯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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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手續須待取得前一階段之許可函後,始得辦理。一般可能須由公司負責人或發起人本人親自至銀行開立「籌備處」名義之帳戶,視各銀行之內規要求而定。辦理資金匯入前,建議確認開戶銀行之要求,以便做妥善之安排。 |
四、 |
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僑外投資額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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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申請之相關資訊及書表可自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之「申辦書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取得。一般作業時間約為5-7日不等,須於匯入實行後2個月內辦理。應備文件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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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向各縣市商業處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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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申請可於公司註冊地址所在地之縣市商業處辦理。商業處處理所需時間一般約5至7日,另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依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經驗,一般平均設定最低為50萬左右;惟就各新設公司之資金總額,應考慮公司註冊成立初期之營運需要而定。 本程序應備文件為:
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後,各縣市商業處將副知稽征機關申請設立稅籍登記,營業場所部分並副知建管、都計、消防及衛生機關。 |
六、 |
其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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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公司即已為合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惟為工廠使用以及國際貿易之目的,尚須分別向各縣市國稅局、各縣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營業登記」、「工廠登記」及「出進口廠商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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