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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資及合夥企業

香港獨資及合夥企業

獨資企業

任何以個人名義經營業務可稱為獨資企業。獨資企業東主為自雇人士,並需為其獨資企業賺取的利潤繳納所得稅。

一、   優點
1、 非常簡易的手續便可開始經營業務。除了通知稅務機關外,並無其他手續;
2、 經營方式非常靈活。因為只有東主一個人,他可以自行作出任何決定或變更;
3、 經營產生的所有利潤都屬於獨資企業東主;
4、 獨資企業東主可以按自己的意願出售或轉讓其業務。

二、   缺點
1、
獨資企業東主的債務責任是無限的。這意味著如果企業倒閉,獨資企業東主不僅會損失投資在企業的現金及其他資產,還需要用其個人財產償還企業債務;
2、
獨資企業東主會有比較大的壓力。因為只有獨資企業東主一個人需要對企業的成功與否負上全部責任。

獨資企業是由一個人擁有的企業,沒有其他合作夥伴。因此獨資經營東主對企業的營運有絕對的自主權,但他卻需要負上無限的債務責任。

註冊獨資企業的手續非常簡單,而且不需要像香港有限公司般每年必須編制審計報告。申報稅項時,只須向稅務機關提交獨資企業的詳細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或者年終財務報表。

如果獨資企業宣告破產,債權人可以就獨資企業所產生的所有債務起訴獨資企業東主,並可要求東主以個人資產作出償還。 

合夥企業

多於一名以上的個人組成的企業為合夥企業,一般合夥企業可以有2至20名合夥人,如需要超過20名合夥人,則需要成立一家香港有限公司。所有合夥人在合夥企業的管理中享有平等的權利,並且為了避免發生的爭端,合夥企業需要起草一份合夥協議作為規管。

合夥企業內的所有合夥人的債務責任均是無限的,所有合夥人均需要以個人財產償還企業債務。由於合夥企業並不是法律實體,所以有關訴訟的案件,必須是以合夥人的個人名義進行訴訟或被訴訟。
這類企業的虧損可由其他個人收入如利息、租金收入、股息及受雇收入(如有)用作抵銷。

一、   優點
1、
與有限公司相比,合夥企業的法定規管相對較少;
2、
合夥企業不需要編制審計報告或公開其賬目,亦不需要申報其合夥協議到政府部門。除需要每年申報所得稅外,合夥企業沒有其他申報要求;
3、
合夥企業的內部規則非常靈活。如果合夥人同意,大部分關於合夥企業的規則可以被重新訂立;
4、
合夥企業的設立非常簡單亦非常便宜。除合夥協議外,設立合夥企業並不要求有任何規定的書面文件;
5、
合夥人對彼此承擔誠信責任。合夥人如在其業務中所獲得的任何秘密利潤,必須先獲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包括從任何同業競爭中獲得的任何利益。

二、   缺點
1、
合夥企業內的所有合夥人的債務責任均是無限的。這意味著每個合夥人都面臨以個人資產作出償還的風險;
2、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共同責任。這意味著如果其中一個合夥人若不能償還他占合夥比例中的債務,其他合夥人必須彌補該債務;
3、
任何合夥人都可能因合夥企業的債務而被起訴;
4、
合夥企業不是獨立的法律實體。因此,除非另有約定,合夥企業將於合夥人離開時結束;
5、
擴充合夥企業的資金,只能透過合夥人的個人註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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