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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常見的投資工具

中國常見的投資工具

一、   代表處

外國企業在中國最基本的形式是常駐代表處。中國代表處提供壹個固定駐地,駐地人員可以進行與外國企業有關的非營利性業務活動。實際來看,在多數情況下有必要爲外國企業設立壹個正式的代表處,以便在中國從事以下活動:

1、 與外國企業産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
2、 與外國企業産品銷售、服務提供、境內採購、境內投資有關的聯絡活動;
3、 開立銀行賬戶;
4、 可以通過外事服務單位僱用中國員工。

代表處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違法從事營利性活動將導致罰款和關閉代表處。代表處的營利性活動沒有確切的定義,但是,很明顯,代表處不得以營利爲目的直接簽訂合同,也不得以營利爲目的直接在中國投資。

關於常駐代表處的更多信息

您還可以瀏覽:中國代表處的成立程序及費用

二、  合資企業

合資企業是中國最常見的外國投資工具。

1、    法律形式

合資企業是有限責任法人實體。現在有限責任的概念在中國已得到廣泛理解和普及,並且基本上符合國際慣例。

2、    出資額

合資企業的出資方式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産作價出資。投資方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並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資企業承擔責任。

3、    管理與運營

合資企業在西方國家實質上是公司,合資企業的運營管理在董事會的監督和指導下運行。合資企業具有合夥企業的許多特徵,董事一般由投資方根據各自的出資比例任命。沒有在合資企業中召開股東大會的概念,權力集中在董事會。此外,只有在獲得其他投資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轉讓股權,並且某些重要的經營活動要求董事會一致通過決議才能有效執行。

三、  外商獨資企業

1、    許可行業

隨着中國加入國際世貿組織,過去要求外商獨資企業必須是高科技或出口導向型的生産企業。然而,隨着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壹些行業現已放寬,允許外商獨資企業的行業類別更加廣泛。但是,如果是負面清單限制或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外商獨資企業則無法取得行業許可。

2、    參與方

外商獨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無需與中國企業進行談判,例如經營範圍、員工人數、出口百分比以及企業控制權或所有權的變化。因此,外商獨資企業比合資企業更容易建立和退出。實際上,外商獨資企業已成爲投資者首選的投資工具。

3、    管理與運營

外商獨資企業的日常運營完全是由其企業管理層負責,財務報告必須定期向中國稅務機關申報。

關於外商獨資企業的更多信息 

您還可以瀏覽:中國外商獨資企業的註冊程序及費用

四、  另類投資

1、    收購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

作為設立新外商投資企業的替代方桉或作為涉及中國實體的整體收購交易的一部分,可以收購國內或外國投資者持有的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合資企業的另一方擁有優先購買權,可以收購擬轉讓人的股權,並且對任何轉讓一般具有絕對同意權。任何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都需要修改外商投資企業的章程,獲得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的一致批准以及當地登記機關的批准。因此,包括外商獨資企業在內的任何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通常比一般的離岸公司的股份轉讓複雜,而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則更為複雜,因為可能要求重新協商章程作為轉讓的條件。

2、    收購離岸公司

許多計劃進行私募融資的金融或戰略投資者都希望最終進行公開募股,從而在可以避稅的司法管轄區域內設立離岸特殊目的公司,成爲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外國投資者。甚至許多不打算退出投資的跨國戰略投資者也可能利用離岸特殊目的公司進行中國投資,以實現內部管理目的。外國投資者可以出售其在中國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權益的離岸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份,而不是出售其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權益。由於中國法律不直接適用於此類交易,因此無需獲得離岸特殊目的公司權益出售的同意和批准。

然而,由於合資企業在許多方面都以合夥關係形式運營(良好的合作夥伴關係是任何此類合資企業成功的關鍵),而且由於新投資者可能希望在任何情況下協商修訂合資企業的章程,作爲收購離岸特殊目的公司股份的條件(這需要董事會和登記機關的批准),對於離岸特殊目的公司的每個新投資者而言,與離岸特殊目的公司建立積極的工作關係,並在達成投資之前,至少獲得其他投資者的同意。
當然,收購壹家持有外商獨資企業全部股權的離岸特殊目公司的股份要簡單得多。然而,鑑於可以輕鬆地設立新的外商獨資企業,從實際情況出發,收購離岸特殊目的公司在現有外商獨資企業中的間接權益可能會受到限制。

3、    併購內資企業

外國投資者可以直接收購現有內資企業的股權(股權交易),而該投資符合外商投資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則被併購的內資企業可以轉換爲新的外商投資企業。另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收購內資企業的資産,並將其投入到現有的外商投資企業或使用收購的資産設立新的外商投資企業(資産交易)。

這裏討論的併購形式是壹種直接的投資形式,與典型的准併購投資不同,在這種投資中,內資企業向新的中外合資企業出資或出售其關鍵資産,但合資企業不承擔中國公司的債務(儘管通常必須解決中國投資者的債務,否則中方將無法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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