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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企業職工產假規定

廣州市企業職工產假規定

一、  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規定

根據《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具體規定如下:

  1. 女職工生育順產的,享受98天產假;難產(包括剖腹產等)另加增加30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牽引產另外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

  2. 女職工懷孕2個月以下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流產的,享受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流產的,享受45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以上發生死胎和早產不成活的,享受75天產假。

  3. 女職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享受2天假期;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享受3天假期;施行輸卵管結紮的,享受30天假期;施行輸卵管復通手術的,享受14天假期。同時施行上述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併計算假期。

二、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

則在順產的情況下,女職工的法定產假時間為178天。

三、  其他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或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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