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投資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50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商事主體。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註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並通過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籌集資本,每個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商事主體。
外國投資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或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外國企業可依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處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中國設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簡稱「代表處」)。
代表處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且代表處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僅可從事與外國企業產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以及與外國企業產品銷售、服務提供、境內採購、境內投資有關的聯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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