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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新藥產業、公共建設法的租稅優惠

答案
問:
臺灣公司為促進合理經營,所從事之企業合並,因合並後消滅公司尚未抵減之盈虧互抵如何適用及其限制?
答:
1.
公司合並,其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會計賬冊簿據完備,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之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合並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參與合並之公司於合並前,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得扣除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並而持有合並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權之比例計算之金額,自虧損發生年度起10年內從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2. 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並者,合並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台灣境內設立之分公司,得依前項規定扣除各參與合並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台灣境內設立之分公司合並前尚未扣除之虧損額。
3. 公司分割時,既存或新設公司,得依第一項規定,將各參與分割公司分割前尚未扣除之虧損,按股權分割比例計算之金額,自其純益額中扣除。既存公司於計算可扣除之虧損時,應再按各參與分割公司之股東分割後持有既存公司之股權之比例計算之。

問:
臺灣除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外,還有哪些法規有租稅優惠的規定?
答:
1.
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
2.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第6條。
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第37條、第40條。
4.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第29條、第33條。
5.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
6. 電影法第7條。
7.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5條。
8.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
9.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
10.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第24條。
11. 都市更新條例第49條。
12.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6條之2。
13. 所得稅法第51條。
14.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3條第2項。

問:
臺灣發展觀光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
答: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推廣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等各項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各項支出各自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得就支出費用按20%抵減當年度及其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屬新投資創立者,自其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5年內免征營利事業所得稅。

問:
臺灣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
答:
1. 公司當年度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符合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者,支出金額得按35%,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支出金額超過前2年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
2.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新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3年以上,且該生技新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征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問:
臺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
答:
1. 公司購置自行使用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60萬元以上者,設備部分就購置成本按8%,技術部分就購置成本按5%;購置自行使用之防治汙染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60萬元以上者,設備部分就購置成本按13%,技術部分就購置成本按5%,抵減其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在同一課稅年度內研究發展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150萬元或達營業收入凈額2%者,如符合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得按20%抵減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 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人才培訓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30萬元者,如符合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得按20%抵減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4. 公司得自所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5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得自各該重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4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5.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持有股票時間達4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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