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常見問題  稅務  中國臺灣  機場發展、都市開發、中小企業、資源回收的租稅優惠 

常見問題

分享

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機場發展、都市開發、中小企業、資源回收的租稅優惠

答案
問:
臺灣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
答:
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台灣境內設立之分公司委托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並將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貨物售與國內、外客戶者,其所得免征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當年度售與國內客戶之貨物,超過其當年度售與國內、外客戶銷售總額10%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免征。

問:
臺灣新市鎮開發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
答:
1.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市鎮之建設,得按其實際投資總額,即其核定投資建設計劃實際購置全新供建設使用之機器及設備總額20%範圍內,抵減投資建設計劃完成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股份有限公司得於新市鎮開始營運後,得按其實際投資總額,即其投資計劃實際購置全新供營業使用之機器及設備總額20%範圍內,抵減當年度及以後4年度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市鎮之建設,必要之施工機器設備得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1/2計算折舊;其縮短後之年數不滿1年者,不予計算。但以采用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者為限,且對其采用加速折舊之施工機器及設備,應與其他固定資產分別記載,或於有關資產帳戶及財產目錄標明,並於開始提列折舊之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加速折舊證明及公司執照復印件一並附送管轄稽征機關核定。

問:
臺灣都市更新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
答:
實施者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經主管機關劃定或變更為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支出,得於支出總額20%範圍內,抵減其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完成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抵減之。其每1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問:
臺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
答:
1. 供研究發展、實驗或質量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數在2年以上者準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年數,縮短1/2計算折舊;縮短後余數不滿1年者,不予計算。
2. 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1)
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 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雇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雇台灣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員工年齡在24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雇台灣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
4 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平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台灣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雇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其他租稅優惠措施者,不得重復適用。

問:
臺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
答:
1.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自行使用於回收再利用之設備,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60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按7%,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適用該項之設備,以全新及未申請投資抵減者為限。
2.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投資研究支出,如符合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投資抵減辦法,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其屬公司組織者,得按30%,其余事業得按20%,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支出總金額超過前2年度研究經費平均數者,其屬公司組織者,超過部分得按50%,其余事業得按30%抵減之。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