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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上海落戶政策問答(一)

答案
上海,作為國內經濟、文化、科技均較為發達的城市,吸引著全國各地的人才來這裏發展。如何在上海落戶也成為外來工作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為此,上海市政府也出臺了多種落戶方式供大家選擇最合適自己一種。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這些政策。

問:
目前上海有哪些途徑可以落戶?
答:
目前上海落戶主要有以下六種落戶途徑:
  • 上海市居住證轉戶;
  • 應屆生落戶;
  • 投靠類落戶;
  • 人才引進落戶;
  • 留學生落戶;
  • 創業投資人才落戶。

問:
上海市居住證轉戶需要滿足哪些申請條件辦理?
答:
需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七年時間;
  • 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滿七年;
  • 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
  • 在本市被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
  • 符合國家及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無刑事犯罪記錄等其他不宜轉辦常住戶口的情形。

問:
持上海市居住證轉戶是否有相關激勵條件?
答: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辦理本市戶口:
一、 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於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者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以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二、 按照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者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以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三、 在本市做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相應獎勵,或者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高級技師(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的,可以不受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四、 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以縮短至5年。

問:
非戶籍應屆生如何申請落戶?
答:
根據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發布的《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本市戶籍評分辦法》,應屆畢業生達到標準分72分,且滿足相關條件,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即可在上海落戶。(2019年進滬落戶標準分為72分,2020年的尚未公布)。

問:
是否所有非戶籍應屆生如果達到72分均能申請落戶?
答:
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由用人單位為其申請辦理本市戶籍:
  • 遵守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
  • 列入普通高校國家統一招生計劃,全日制且不屬於定向和委托培養,完成學業並取得相應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 在校期間未與任何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或人事聘用關系,未繳納社會保險(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最高學歷階段自主創業並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本人申請辦理本市戶籍,並由該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不受該條件限制);
  • 與符合前文規定申請條件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期為一年及以上的就業協議。中介機構的派遣人員不予受理。

問:
哪些人員適用投靠類落戶?
答:
根據《關於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若幹實施意見》投靠類落戶適用對象為以下三種:
一、 夫妻投靠: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下同)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 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外省市少數民族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 子女投靠: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記常住戶口滿5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後,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讀學生,下同),已隨外省市父(母)辦理出生登記,現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戶口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家庭戶,且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下同)落戶;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現已被批準回滬落戶的人員,其生育的子女從未就業、未婚未育、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年齡不超過25周歲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經市教委批準已在本市落戶的高校畢業生,其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滬居住生活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收養外省市小孩,經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後隨父(母)在滬共同居住生活滿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準予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 老人投靠: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願意接受的,可準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本市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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