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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七)

答案
問:
台灣公司購入零件利用自有人力製造機器自用,是否要繳營業稅?
答:
公司購入零組件,利用自有人力製成自用機器,既非供銷售之貨物,依法可免開發票報繳營業稅。

問:
台灣合作社經營政府委託代辦業務收入是否免稅?
答:
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

問:
在台灣張三介紹李四向國外進口原料,取得國外出口商給付之外匯佣金收入,可否適用零稅率?
答:
台灣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

問:
台灣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應如何提供零稅率證明文件?
答: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台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問:
台灣銷售貨物給遠洋漁船使用,是否可以適用零稅率?其證明文件為何?
答:
銷售貨物給遠洋漁船使用者,可以適用零稅率,其證明文件為首次交易時,由台灣買受人檢具漁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遠洋漁業執照影本兩份,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漁業公司或行號(買受人)印章,交付營業人(賣方),一份由營業人(賣方)自留備用,供判別上開貨物是否屬遠洋漁船使用之依據,另一份由賣方於報繳營業稅時送主管稽徵機關留存,作為日後勾稽查核之用。惟營業人(賣方)應於所開三聯式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漁業執照號碼及漁船統一號碼,並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公司(或行號)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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