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職工產檢假及產假規定
問: |
上海地區的產假有多少天? |
答: |
法定產假為98天,上海地區生育獎勵假為30天。難產可再增加15天,每多生育一胎,可增加產假15天。生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並連續使用,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
問: |
員工申請產前假,企業是否必須批準? |
答: |
98天法定產假中,產前可以休息15天。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企業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妊娠綜合征、妊娠合並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企業應當批準其產前假。 |
問: |
上海地區關於流產假有何規定? |
答: |
屬於計劃內生育,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
問: |
試用期內,企業是否因女職工“三期”解除勞動合同? |
答: |
企業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的原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在試用期內,也不能以此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同時,也不能因此降低其工資待遇。 |
問: |
女職工產檢假是否有相關規定? |
答: |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
問: |
女職工產後哺乳假時間如何規定? |
答: |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企業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企業應在每天勞動時間內未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
問: |
產假期間,企業需要支付工資嗎? |
答: |
符合條件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的女職工,生產完可至就近區社保分中心辦理申領手續,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工資。若女職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由單位予以補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