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問: |
如公司與員工解除合同,無論工齡多長,是否都參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 |
答: |
由於2008年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於員工在2008年前及2008年後的經濟補償金需要分段計算。 |
問: |
關於工齡折算兩者有何區別? |
答: |
08年之前工齡每滿一年折算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則不折算工資。 08年之後工齡每滿一年折算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折算半個月工資。 |
問: |
經濟補償金是否有最高限額? |
答: |
2008年之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
問: |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
答: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來終止,因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不會給予任何經濟補償的。 |
問: |
經濟補償金是否要繳納個稅? |
答: |
根據2019年1月1日施行的《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