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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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的獎勵金,如係按一定期間結算者,應如何填報證明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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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如係按一定期間(按月、季、年)之進貨或銷貨累積金額計算者,取得獎勵金的營業人得彙總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該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內,填列起始期間取得第一張統一發票號碼,及在「退貨或折讓內容」欄「品名」項下,書明「彙開」字樣及起訖期間,免予填列原取得之各張統一發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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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業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款加計利息之利率如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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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繳納稅款者,以該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並以1年365日為日利率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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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台灣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請合併報繳營業時,應檢附那些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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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稅之營業人,總機構於申請合併申報時應填具申請函,檢附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名冊2份,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稅籍編號、營業人名稱、負責人、營業所在地地址、設立日期,函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轉財政部,在未奉核准前仍應分別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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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利事業銷貨退回,其已報繳之營業稅如何申請退還或抵繳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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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酬勞員工、交際應酬贈送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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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應否開立發票,分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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