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 25
問: |
台灣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如何處罰? |
答: |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百萬元。 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
問: |
台灣超過規定期限30天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應如何處罰? |
答: |
除追繳核定銷售額之應納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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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台灣短報或漏報銷售額經查獲,要不要處罰? |
答: |
除追繳核定銷售額之應納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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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台灣申請註銷後,仍繼續營業,要如何處罰? |
答: |
申請註銷登記後,或被依法停止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除追繳核定銷售額之應納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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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台灣虛報進項稅額要如何處罰? |
答: |
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