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務派遣的相關規定
問: |
是否企業中所有崗位都可以使用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 |
答: |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只有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可以使用勞務派遣。 |
問: |
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具體定義是什麼? |
答: |
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
問: |
一家企業可以使用的勞務派遣用工數量是否有限制? |
答: |
企業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
問: |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
答: |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問: |
勞務派遣合同的合同期限有何規定? |
答: |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
問: |
如果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那麼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應在哪個地區繳納? |
答: |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