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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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只要企業為員工提供了培訓內容,就可以約定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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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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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服務期有兩個前提條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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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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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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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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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如入職培訓或上崗培訓等不能約定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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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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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約定的期限是否有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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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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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服務期的期限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應當按照所支付的培訓金額進行約定,用人單位不可以任意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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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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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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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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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試試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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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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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卻無需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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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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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試試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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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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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以提供戶口辦理或住房補貼等福利為理由與員工約定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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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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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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