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常見問題  稅務  中國臺灣  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常見問題(1) 

常見問題

分享

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常見問題(1)

答案
問: 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範圍如何?
答:
一、
凡是在台灣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台灣境內者,應就其台灣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台灣境外,而有台灣來源所得者,應就其台灣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問:
台灣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事業是指那些?
答:
所得稅法所稱之營利事業是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問:
台灣所得稅法規定之台灣來源所得是指那些?
答:
所得稅法所稱台灣來源所得是指下列各項所得:
一、
依台灣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台灣政府認許在台灣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
台灣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
在台灣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於1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者,其自台灣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 自台灣各級政府、台灣境內之法人及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
在台灣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台灣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
在台灣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
台灣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
九、
在台灣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十、
在台灣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十一、
在台灣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問:
台灣營利事業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否辦理結算申報?
答: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自1992年起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問:
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何時向何處辦理申報?
答:
凡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