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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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那些營利事業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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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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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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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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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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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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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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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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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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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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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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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以上4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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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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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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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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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台灣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收入,除依法免稅者外,應由該分行於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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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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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使用何種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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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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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按下列規定選擇適用之申報書: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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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藍色申報書之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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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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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營利事業,使用普通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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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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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使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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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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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所得稅法對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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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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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可在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後變更起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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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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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如何辦理結算申報?可否申請延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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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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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報經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40條有關營業期間未滿1年之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自行繳納後向稽徵機關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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