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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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列報棧儲費應註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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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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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棧儲費用應註意下列各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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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進料到達前之棧儲費,為取得進貨、進料所需支付之費用應並入進貨、進料之實際成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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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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棧儲費跨越年度者,其屬於以後年度部分,作「預付費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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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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棧儲損失依據契約應由倉庫負責人賠償者,不得列為損失,但經訴訟未獲賠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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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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棧儲費之原始憑證為書有擡頭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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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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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列報燃料費應註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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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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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燃料費應註意下列各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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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產品所耗之燃料費應列入制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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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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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夥食所消耗之燃料費用,應並入夥食費計算,不得另以燃料費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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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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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購入大批燃料,其未能耗盡部分,應列物料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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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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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之原始憑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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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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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或核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之普通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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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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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加油站購用油料,應取得載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收款機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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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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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與另一營利事業共同使用同一鍋爐,其燃料費應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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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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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列報備抵呆賬之限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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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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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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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抵呆賬余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余額1%,如屬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余額按上述限度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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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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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賬之比率,若超過前項標準者,得在其以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賬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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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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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因和解、破產宣告或經法院執行無著,發生呆賬損失,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以憑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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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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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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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賬損失如經法院和解者,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取得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經商業會或工業會和解者,應取得和解筆錄。如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者,應取得該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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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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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賬損失如因債務人破產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取得法院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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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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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賬損失如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者,應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以憑認列當年度呆賬損失(如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而於將來收回是項債權時,應就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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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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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購置之乘人小客車應如何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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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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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以下4點說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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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自2004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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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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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的營利事業,自1999年1月1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之乘人小客車,其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350萬元為限,自2004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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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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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所稱超提之折舊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1-成本限額/實際成本)=超限折舊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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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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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的計算,仍然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余額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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