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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常見問題(18)

答案
問:
臺灣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及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土地部分之交易所得免稅,房屋與土地之營業費用應如何攤計?
答:
自20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營利事業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於計算應稅所得及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費用,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分別計算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營利事業購買土地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者,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費用,應以遞延費用列帳,配合出售各免稅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如部分出售者,應按出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計算,分別轉作出售年度之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列帳。
出售之土地經運用後產生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或產生2類以上之免稅收入者,應依收入比例計算應分攤營業費用(綜合證券商除外);未出售之土地經運用後如有產生應稅收入者,其當年度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可於各該產生應稅收入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並準自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非以房地買賣為業,除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費用,自發生當年度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予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

問:
臺灣營利事業重估資產出售時,其損益如何計算?
答:
營利事業應根據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自重估年度終了日之次日起調整原資產賬戶,並將重估差價,記入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賬戶。
前項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征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問:
臺灣營利事業傭金收入應於何時列計收益課稅?
答:
營利事業會計基礎如采權責發生制,其傭金收入應依權責發生日期列為收入。如有應收國外傭金收入,其權責發生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也就是廠商已經依照商業信用狀或委托購買證件裝船之日為準;但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且其傭金額度在經當地政府核準範圍以內,應以經當地政府核準後為準,列為當期收益課稅。

問:
臺灣營利事業兌換盈益應於何時列計收益?
答:
1. 兌換盈益應以實現者列為收益,如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賬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2. 兌換盈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3. 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賬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問:
臺灣營利事業有跨越年度定期存款利息所得,應如何估列應收收益列帳?
答:
營利事業如有跨越年度之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其應歸屬上一會計年度收入部分,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列帳;並等到申報下一會計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再憑金融機構實際給付或轉賬給付時所填發之利息所得扣繳憑單,一並辦理抵繳。如果以後中途解約,改依短期存款利率計算,全部的利息收入少於上年度估列的應收利息時,其差額可以列為解約年度之其他損失處理,不必再調整上年度之應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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