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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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帳務應如何處理?是否須並計員工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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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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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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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項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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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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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項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限定額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項目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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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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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列報水電費、瓦斯費應註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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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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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水電費、瓦斯費應註意下列各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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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工廠之水、電、瓦斯費,應作為制造費用,攤入制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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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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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電表、瓦斯表未過戶之水、電、瓦斯費,如約定由現使用人給付者,可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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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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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其費用由持有統一發票或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以憑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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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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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瓦斯費之原始憑證為電力公司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自來水廠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及瓦斯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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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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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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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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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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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之目標,非屬於營利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但經契約訂定應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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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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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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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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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年度之保險費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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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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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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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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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準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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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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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註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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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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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際費經取具合法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列,但不得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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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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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利事業舉辦職工旅遊、摸彩、聚餐之支出可否列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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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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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職工旅遊、摸彩等文康活動所支付的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項目列支。而工聚餐費用,也應先在福利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項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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