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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離岸收入概念 (法團和個人)

香港離岸收入概念 (法團和個人)

利得稅
一般而言,香港公司在香港只須繳納一種稅項-利得稅。在香港是無須征收增值稅,股息收入或符合條件的利息收入均可獲豁免征稅。

基本上,如果一家香港公司的整體營運是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則不須在香港就其利潤繳稅。在確定香港公司的營運是否在香港進行,由尋找供貨商和客戶乃至銷售、采購及/或服務合同的簽訂,香港稅務局都會將其活動列入考慮之列,從而確定有哪些商業活動是在香港進行有哪些是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在確立一項商業活動的利潤來源地時,稅務局更側重有關商業活動的性質及其與利潤的因果關系,與該商業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事實,均會視為無關重要,例如一家香港貿易公司僅在香港開立銀行賬戶,其賺取的利潤無須在香港繳付利得稅,原因如下:
  1. 該公司沒有在香港設立任何實質營運的辦公室﹑營業場所或業務機構(不包括註冊地址);
  2. 該公司沒有聘用職員或委聘任何代理人在香港進行商業活動或經營業務;
  3. 該公司的實際管理及控制,包括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是處於香港以外地方;
  4. 該公司所有業務上的合同均在香港以外地方洽商﹑議定和執行;
  5. 該公司沒有在香港維持或管理任何倉庫或儲存場地。

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因此,須視乎公司所能向稅務局提供的證據而定。然而豁免利得稅征收不是一個自動的過程。香港稅務局會發出查詢信函要求公司提供詳細的解釋和文件證據來證明公司的收入及利潤來自香港以外地方,通過香港稅務局審查後,才可免繳香港利得稅。香港稅務局可以要求申請公司提供任何有關的文件,例如: 銷售發票、銷售訂單、與業務有關的合同、與交易有關的通訊記錄(例如: 電子郵件、信件)、銀行對賬單及匯款文件、付款和收款憑證等等。法團可透過填妥利得稅報稅表作出豁免利得稅征收的申請,並且在提交利得稅報稅時一並提交經審計的賬目及應評稅利潤的計算表。

薪俸稅
如閣下的工作來源地是香港,您所得的入息均須繳納薪俸稅。若果閣下於香港以外地方提供一切與其受雇工作有關的服務,或者閣下在評稅基期內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六十天,那閣下可申請將入息豁免征稅,但此項豁免並不適用於政府雇員﹑船舶船員和飛機機員。閣下可透過填妥個別人士報稅表作出該項申請。

免責聲明:以上信息僅供參考。我們建議讀者征詢專業顧問以獲得進一步的意見。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s/paf/bus_pft_tsp.htm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21.pdf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alaries/salariestax/exemption/employee.htm
- https://www.ird.gov.hk/chi/pdf/pam4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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