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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臺灣分公司合規維護指引

外商在台分公司合規維護指引

如非另有說明,本文所述外商在台分公司,特指根據台灣《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成立之台灣分公司。本指引所載的部分合規維護責任也適用於有限公司。

當一家台灣分公司成立後,公司必須根據台灣《公司法》之規定,常年備有一個台灣地址作為公司登記使用,每年編製營業報告書、編制財務報表、每二個月進行一次稅務申報及聘請會計師審計其年度財務報表等。

本文主要為簡要介紹台灣分公司成立後的各項申報及維護責任及相關費用,一共為分為六個章節進行概述。第一節至第五節主要講述台灣分公司各項維護及合規之要求,第六節則介紹本所維護一家台灣分公司必要的最低費用。本文所列維護費用屬估算金額,僅供本事務所現有及潜在客戶參考,最終費用根據實際情况而定。

本指引並沒有涵蓋一家台灣分公司根據台灣法律法規所必須遵從的所有合規及申報責任。如果您對本指引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或者希望得到更多關於您的台灣分公司的合規事宜,歡迎您隨時與我們的專業顧問聯繫。

本指引並沒有涉及分公司在台灣經營某些受規管業務所需的牌照和許可。如果您的台灣分公司所經營的業務屬受規管業務,例如銷售酒精産品及醫療器材等,您可能需要爲您的台灣分公司另行申請相關牌照或許可。詳情請與我們的專業顧問聯繫。

一、  台灣法相關合規要求

1、
公司登記地址

根據台灣《公司法》之規定,每家設立的台灣分公司都必須備有一個台灣地址作爲公司的公司登記(營業)地址,以用作法律文書的送達。郵政信箱不能作為公司的登記地址。如果公司的登記地址發生變動,公司應在變動發生後的15天內,以指定的表格及文件通知公司所屬的登記主管機關。

2、
編製營業報告書

根據台灣《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台灣分公司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董事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之議案送達予股東承認,上述會計表冊送達後超過一個月股東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等。公司應每年編製上述表冊並備置於公司,政府有權力要求公司出具上述表冊以供查閱。

二、  稅務相關合規要求

1、
公司所得稅務的申報

  • 年度結算申報

    年度結算申報書須申報台灣分公司之營業收入、成本、毛利、費用、淨利,及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台灣分公司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度公司的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應就截至上年度未分配之前一年度盈餘及其應加徵 5%之稅額辦理申報,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不需加徵5%之稅額,但仍需辦理結算申報。因此每年的五月一號至五月三十號,是曆年制公司(會計年度1月1號至12月31號)的申報旺季。

    一般公司的會計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係自當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止。公司在設立登記時可申請採用特殊期間之會計年度,亦可於之後申請變更會計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課稅所得額級距

    稅率

    台幣120,000元以下

    免稅

    台幣超過120,000

    20%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如果公司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年度結算虧損,虧損當年度有委託會計師做稅務審計,並在每年5月31日前準時完成申報者,得將經國稅局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 暫繳申報

    台灣分公司除符合免辦理暫繳之相關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國稅局申報。但台灣公司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述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包含外國公司在我國之分公司)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繳納其暫繳稅額並辦理申報,不適用前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可比照曆年制推算,亦即特殊會計月份的初始月份加8個月(例如:採4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12月1日至12月31日止辦理暫繳申報)。

2、
營業稅登記及申報

  • 營業稅(VAT)登記

    凡在台灣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向台灣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 開立「統一發票」

    台灣分公司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時,定價應含稅,並應開立台灣政府印製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為公司時,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應於統一發票上分別列示以利買受人做為進項抵扣之用。

  • 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台灣分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台灣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例如:1-2月份的營業稅應於3月15日以前報繳。

    台灣分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依規定向台灣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1年度內不得變更。

三、  年度財務報表及審計

1、
財務報表法定審計

所有台灣分公司都必須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根據公司的原始憑證和資料,按照法令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製記帳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等。

公司的會計帳冊必須存放在分公司的登記地或全體董事認可的其他地方。公司的股東提出查閱要求時,可以查閱這些記錄數據。倘若董事拒絕這種查閱要求,股東有權向政府申請一份命令,允許其進行這種查閱。每一年度的會計帳冊記錄及有關檔案,必須保存最少十年。

台灣己於2013年導入IFR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上規模適用IFRS,針對小型私人公司則適用與IFRS雷同的EAS(企業會計準則)。
針對一般公司,若符合以下任一項規模及條件,則必需出具財務審計報告:
(1)實收資本額超過台幣3,000萬(含)。
(2)營收淨額超過台幣1億或勞保員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針對上市公司及符合下列任一項特定行業或條件的公司,也必需出具財務審計報告:
(1)辦理本票保證或借款超過台幣3,000萬(含):融資簽證。
(2)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額超過台幣1億。  
(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4)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
(5)醫療法人。

財務審計報告的好處:
(1)帳務透明,避免人為帳務錯誤、弊端及法律面未遵循之問題。
(2)透過財務查帳過程,同時審視企業之內控制度及會計制度,給予改善之建議。
(3)查帳時對企業進行之財務分析,給予企業經營管理之策略分析及經營改善之建議。

2、
稅務審計

另外為稅務申報目的,另有稅務審計報告。針對小型私人公司,若符合以下規模及條件,則必需出具稅務審計報告:
(1)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2)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3)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 新台幣5,000萬。
(4)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5)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超過台幣1億。
(6)機關團體(非營利事業)的財產總額或其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1 億元者。

很重要的一點,若企業在成立初期為虧損,必須在虧損年度有委任會計師做稅務審計報告,此虧損才能於未來的十年用以獲利的扣抵。意即,若初期虧損企業為節省成本而未做稅務審計報告,這個虧損即無法以後使用。

稅務審計報告的好處:
(1)現在虧損可以未來抵獲利 (企業所得稅降低,未分配盈餘稅降低) 。
(2)暫繳時,可避免積壓資金。
(3)交際費限額拉高。
(4)商品報廢/ 商品盤點損失/ 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報廢 程序簡化。
(5)代為與國稅局溝通,避免人力浪費或因複雜稅法導致法令誤解或未遵循之處罰損失。
(6)降低被國稅局查帳風險。
(7)藉由會計師全面及國際化之規劃,避免稅負浪費。

四、  勞工保險及退休金

台灣分公司聘請員工時,必需為員工辦理勞工保險及健康保險的申報。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健康保險則為台灣的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是一種社會保險,在台灣從事工作不管為本國或外國籍人士皆需在依照台灣法令做加保及申報。

若員工為台灣本國居民,則需另外提撥勞工退休金,所提撥的勞工退休金將儲存於台灣勞工保險局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員工達一定年資或年紀以上即可向勞工保險局請領。

整體而言,上述的勞保、健保、退休金將對公司額外產生15%~18%的人事成本。

如果僱主沒有替員工申報勞工保險、健康保險,勞工保險的部份按雇用日應負擔的保費金額處10倍的罰款,健康保險的部份按雇用日應負擔的保費金額處4倍的罰款,勞工所受的損失也需要另外做賠償。如沒有申報勞工退休金,也會處新台幣20萬以下的罰款,上述事項罰至改正為止。

此外,如果有新員工入職,或有員工離職及員工資料變更,公司有責任向台灣政府做資料的變更及申報。

五、  特別許可執照

台灣分公司可以經營本身希望經營的業務,但如果經營業項務如為需要台灣政府特別許可的行業,除了辦理註冊公司外,還需要向政府其他單位申請各種牌照或許可。

至於您需要申請的牌照或許可,則視乎您擬於台灣經營的業務,視其性質、産業和擬經營該業務的地點而定。最常見需要辦理特別許可的業務活動,例如進口酒類、旅館業或醫療器材販賣相關的産業。例如,一家進口酒類的公司、開設旅館或進口醫療器材的公司。

六、  年度維護費用

如前文所述,台灣分公司一旦於公司註冊處註冊成立,即必須遵守台灣公司法及稅法的各項規定,並且,如果公司擬開展受監管業務,還需要向相關監管部門申請牌照或許可。本所可以提供全面的關於台灣分公司的合規及業務支持服務,例如會計記帳、財務報表審計、稅務申報、工資計算及支付等。本所關於台灣公司的部分維護服務及費用,列於下表,僅供參考。

表格1 – 台灣公司年度維護費用

編號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法定基本維護費用(固定費用)

1

編製營業報告書服務費

10,000 

2

註冊地址服務費 

54,000 

1

會計、審計及稅務(非固定費用)

3

會計做帳及營業稅申報費用(假設每月營業額新台幣1,000

60,000 

2

4

財務報表審計費用(以營業額新台幣1,000萬為例)

20,000 

3

5

企業所得稅計算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服務費

10,000 

4

6

基本薪資服務

2,500 

5

 小計 

156,500 


備註:

  1. 本所就公司登記地址服務所收取之費用爲每年新台幣54,000元,公司登記地址費用包含以下服務:
    (1)提供一個位於台灣的商業地址作爲客戶的台灣公司之登記地址;
    (2)代收及轉寄該台灣公司的開戶銀行及台灣政府之信件。

  2. 本所提供會計記帳服務之費用會因應交易量的多少以及帳目的清晰程度而浮動。交易量根據銷售帳單、購貨單、支票、銀行匯款、銀行收款等數目計算的。交易量越多,或者帳目越複雜,或者帳單很雜亂,則代表我們進行帳務處理所花費的時間將會越多,費用也相應會越高。 本所可以根據客戶要求,提供按月、按季度或按年之帳目更新服務。

  3. 本所提供財務報表審計之費用一般是根據公司的營業額、業務性質及帳目的複雜程度而定。例如一家貿易公司,同時持有房地産及證劵,則其審計費用一般會比單純的貿易公司要高。收費表中所述之審計費用僅爲估計金額,最終費用將根據實際情況報價。

  4. 本所提供企業所得稅計算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服務費用只包含編制計算並填寫及向稅務局提交稅務申報表。如果公司需要申請免稅,費用則另行商議。

  5. 本所提供薪資服務之費用為首名員工新臺幣2,500元,其後依照不同人數有不同收費級距

本節所述之年度維護費用中非固定收費項目乃是以一家業務量不多或者經營規模較小的公司爲基礎而做出的評估,僅供參考,實際費用將會因應公司之規模或所經營業務之性質而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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