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台灣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費用規定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外商在台分公司報稅時,可以分攤國外總部的管理費用,但是要留意二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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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分攤對象方,必須是總公司、區域總部等,而且以非營業部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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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相關費用已經列於進貨成本、資金利息等費用項目,不可以重複列報分攤。
台灣分公司要列報分攤管理費用,分攤的對象必須是國外總公司,或是負責管理該分公司的區域總部。 在分攤對象的限制上,另一項重點在於營業部門,總公司或區域總部要將管理費用攤給分公司,前提是管理部門(非營業部門)本身沒有對外營業;反之,總公司底下若設有營業部門,該營業部門就應該與各地分公司合作,共同分攤非營業部門的管理費用。
台灣的國稅局直接跨國查核外商總公司雖有難度,但多半會與會計師合作,檢視會計師簽證意見,確認外商分公司列報分攤費用時,是否符合分設營業部門及非營業部門的規定。
另一項需要注意的重點,則是嚴禁重複列報費用,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的部分費用,譬如進貨成本、資金借貸利息等,很可能在列報為分攤費用前,就已經列為該分公司的成本費用,這部分國稅局也會特別注意,查核分公司在分攤總公司管理費用時,是否有發生重複列報的情形。
舉例而言,最近台北國稅局就發現,某外商分公司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高額「其他費用」,查閱相關憑證之後,發現其中台幣3,000萬餘元根本不是分攤總公司費用,而是攤銷他國子公司的活動費,資格上既不符合總公司或區域總部,也不屬於非營業部門的管理費用,因此整筆都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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