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
分公司沒有股東,董事或監事。外國總公司應指派一位自然人作為分公司的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和一名分公司經理人。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和分公司經理人可以是同一位自然人,或者總公司可以指定兩個不同的自然人擔任。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和分公司經理人都應遵循外國總公司的指示。
分公司可以開展與母公司不同的營業活動,只要該營業項目獲得台灣主管機關的許可即可,如爲特許行業則需向相關特許單位申請取得許可進行活動。
分公司的名稱應遵循以下格式:
母公司的國家名稱 + 母公司註冊的名稱 + 台灣分公司
例如:香港商啟源商務諮詢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我們將向經濟部進行名稱預查,並與您確認名稱的可用性。如貴司首選的公司名稱確認可用,我們將協助公司預先辦理公司名稱預查。
由於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個體,因此台灣分公司並沒有註冊資本的要求。一般上,我們建議投資者的投資金額應足以支付營運分公司的營運成本,才能夠支持自身的營運。
母公司須指派一位自然人擔任分公司訴訟和非訴訟代理人。該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可以是任何國籍除了中國大陸籍。
母公司須指派一位自然人擔任分公司經理人,該經理人須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及地址證明影本向政府機關報備。該經理人可以是任何國籍除了中國大陸籍。
分公司在台灣須有一個登記地址,收取台灣政府機關的信件和進行公司業務。
台灣的企業主要需要繳納營業稅(VAT)和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業稅(VAT)凡在台灣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業稅稅率可分爲以下三類:(一) 製造業徵收5%營業稅;(二) 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期貨、票據、金融公司以及典當公司徵收2%營業稅;(三) 小型企業和取得財政部認可免於報告總收入的企業將徵收1%的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公司在台灣境內者,應就其台灣境內外的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之總公司在台灣境外者,應就其台灣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台灣使領館或其他經台灣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境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2018年起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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