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稅 – 雇員與職位持有者
雇主和雇員之間存有主仆關系,雇員的工作範疇由雇主所控制,包括指示其做什麽﹑怎樣做及什麽時候做。
職位持有者則是由法律或契約所授予,不論是誰擔任此職位,相關人員的職務和責任是法定的,最常見的例子是公司董事。
並非所有「董事」都是指法律上的職位持有者,如「董事」是通過雇用合約而受聘於公司,那他僅僅是雇員身份。
《稅務條例》第8(1)條就任何有收益的職位或受雇工作「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訂下了薪俸稅的基本征收範圍。如閣下屬香港受雇工作,不論閣下在什麽地方提供服務,任何得自該項受雇工作的入息均須繳納薪俸稅,不過,如符合要求,可按年申請將入息豁免征稅或申請稅務寬免。例如,閣下於香港以外地方提供一切與其受雇工作有關的服務,或者閣下在評稅基期內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六十天,那閣下可申請將入息豁免征稅。如閣下是擔任香港公司的董事,不論閣下於有關課稅年度內在港逗留多少天,閣下從該職位所得的入息須全數繳納香港薪俸稅,而不可就該酬金申請任何稅務豁免或寬免。
實際上,一名人士可同時擁有雇員和職位持有者身份,如雇用合約沒有明確區分入息是來自職位抑或受雇工作,香港稅務局會視所有入息為應納稅收入。因此,為避免稅務上有任何糾紛,建議明確界定兩者之薪酬。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10.pdf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alaries/salariestax/exemption/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