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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爾京群島信託簡介

英屬維爾京群島信託簡介

英屬維爾京群島是一個完善的信託管轄區。它擁有現代的信託法和高效的司法制度。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法律源自英國普通法,並由 1961 年受託人條例法案(「法案」, 2013 年和 2015 年更新)和維爾京群島2003特別信託法案(「VISTA」,2013 年信託更新)進行補充。 《信託法》為信託相關方提供了靈活性和高水平的保護,使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為設立信託有競爭力的司法管轄區。

英屬維爾京群島的信託無需登記,受託人可豁免提交任何報告,從而確保了信託的高度保密性。信託公司開展信託業務必須獲得牌照幷符合 1990 年銀行和信託公司法(「BTCA」)的各項要求。

英屬維爾京群島沒有所得稅、資本利得稅或贈與稅。英屬維爾京群島信託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免稅,前提是沒有受益人居住在英屬維爾京群島並且該信託沒有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進行貿易或經營業務或擁有土地。

英屬維爾京群島信託通過信託契約設立,委託人將資產轉讓給受託人以信託形式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信託資產。

一、   英屬維爾京群島信託的功能

  1. 傳承規劃

    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款持有信託財產並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委託人可通過意願書向受託人建議分配的時間,金額及方式。受託人亦可以持有家族企業的股份,以實現家族企業股權的集中,確保家族企業傳承給後代。

  2. 資產保護

    委託人通過將資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至受託人,將信託資產與委託人名下資產隔離,免於受到債權人索償。只要設立信託的目的不是為了欺騙債權人,委託人不為自己保留不設限制撤銷信託的權力,在資產轉入信託後,便可實現非常重要的資產保護功能。另外,可以把後代的配偶指定為除外人士,除外人士將不能從信託得益。當受益人有離婚的風險可以暫停向該受益人分配。

  3. 避免遺囑認證

    個人擁有的資產通常根據遺囑條款在死亡後轉移。 如果資產在多個國家/地區持有,則可能需要在資產所在的每個國家/地區就遺囑獲得遺囑認證。 這可能是一個繁重、漫長且成本高昂的過程,可能會持續六個月到兩年。 此外,在清算遺產並將資產分配給死者的繼承人之前,可能需要繳納遺產稅。 如果此類資產是信託資產,則可以順利地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傳承給後代。

  4. 稅務規劃

    信託存續期間,根據現行香港,新加坡,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和澤西島稅務相關條例,信託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沒有稅務申報義務。但在受益人收到分配時,將視乎個別受益人的稅務居民身份可能有稅務申報義務。

  5. 避免強制繼承規則

    保證信託資產能夠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分配給受益人。 來自具有嚴格法律或宗教繼承法的國家的個人可以在其繼承人之間實施與其住所地法律規定不同的資產分配方案。 通過在香港、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澤西島和根西島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建立信託,便可以實施委託人所希望的分配方案。

  6. 保密性

    信託無需登記,是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私人法律安排。公眾無法獲悉有關信託的資訊。

  7. 慈善

    可以為慈善目的設立信託,信託的受益人可以包括慈善組織或為了慈善的目的。

  8. 商業用途

    如設立僱員福利信託。

二、   英屬維爾京群島信託的種類

  1. 全權信託

    全權信託是最常見的信託類型,它賦予受託人廣泛的權力來管理資產幷有權酌情分配資產給受益人。委託人通常會給予受託人無法律約束力的意願書作為指引,在意願書中列出委託人對信託基金的管理和分配方式的意願,意願書可以不時更新。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英屬維爾京群島信託可以存續 360 年。

  2. VISTA信託:

    2003 年維爾京群島特別信託法創建了一個名為「VISTA 信託」的特殊信託。 VISTA 信託僅用於持有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商業公司的股份,VISTA 信託的主要特點是:
    (1)VISTA信託只能持有底層 BVI 公司的股份;
    (2)BVI公司持有的投資沒有限制;
    (3)受託人不承擔分散投資或監督信託基金和投資的責任,這是標準信託受託人的基本職責;
    (4)董事有權對底層 BVI 公司持有的資產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VISTA 信託的受託人出售股份需要BVI公司董事的批准;
    (5)受託人不能擔任底層BVI公司的董事。受託人可以對其任命的董事人數、任命誰為董事以及董事的任期施加一些限制;
    (6)至少一名受託人必須是指定受託人,該指定受託人為 BVI 持牌信託公司或 BVI 私人信託公司;
    (7)受託人對向受益人分配資產和編制信託財務報表負有受託責任。

三、   英屬維爾京群島私人信託公司

私人信託公司可以充當不收取費用的單個信託或一組相關信託的受託人。委託人可以不使用專業受託人的服務,而是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建立一個私人信託公司,作為其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委託人或其信任的顧問可以在 私人信託公司的董事會擔任董事,這使他們在信託資產管理方面具有更大的靈活性、控制力和延續性。私人信託公司不受 BTCA 規定的監管和發牌制度要求的約束,但私人信託公司必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聘請一名持有 BTCA 頒發的 1 類信託許可證的註冊代理人。

參考:
1961 年受託人條例法案(「法案」)( 2013 年和 2015 年受託人(修訂)法案更新)
維爾京群島2003特別信託法案(「VISTA」)( 2013 年維爾京群島特別信託(修正案)法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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