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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法案2018

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法案2018

英屬維京群島經濟實質法例已在2018年12月19日刊登憲報並在201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為符合新法例的要求,需要作出以下動作:

1.
識別您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是否從事相關活動

如您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從事以下相關活動(而公司並非下述第2點所述的境外稅務居民),您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就需要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相關活動有:
   •  銀行業務
   •  保險業務
   •  基金管理業務
   •  融資和租賃業務
   •  總部業務
   •  航運業務
   •  控股業務
   •  知識產權業務
   •  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

有關相關活動的定義請參見附件1。

2. 識別您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是否英屬維爾京群島以外的稅務居民

如您的公司是英屬維爾京群島以外的稅務居民(歐盟非合作地區名單內的地區除外),新的經濟實質要求並不適用於您的公司,但您仍需提交境外稅務居民的證明。如稅務居民號碼,稅務居民證明書,稅務評估文件或支付的證明等等。

3.
經濟實質要求

如您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不能證明是英屬維爾京群島以外的稅務居民而又從事上述的相關活動,您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就需要遵守經濟實質要求:

1.
執行的相關活動是在英屬維京群島進行指導和管理;

2. 因應相關活動的性質和規模於英屬維京群島進行相應的設立;

3. 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展核心創收活動;和

4. 如果由另一實體為相關法律實體進行的創收活動:
(甲)  在英屬維京群島以外沒有進行核心創收活動;
(乙)  只有在考慮相關法律實體是否符合經濟實質要求時,只考慮該另一實體可歸因於相關法人實體收入的那部分活動;
(丙)  相關法律實體能夠監督和控制另一實體開展該活動。

4. 經濟實質年度報告的重要日期

現有公司必須在2019年10月1日之後遵守法案規定的經濟實質要求,並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履行報告義務。

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後成立的新公司必須立即遵守該法案規定的經濟實質要求,並在成立後一年內履行報告義務。

自2019年10月1日起,所有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如從事任何相關活動應:

1)
確認他們是英屬爾京群島的稅務居民還是非英屬維爾京群島的稅務居民

2)
確認業務範圍是屬於哪類相關活動

3)
確定賬目的開始和結束日期

4)
開始收集符合經濟實質測試要求的材料,並將其報告給英屬爾京群島的指定系統


如果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不能遵守經濟實質要求,將會被處以罰款。

有關經濟實質的相關規則最終版本已於2019年10月9日發布,您需要盡快識別並提供相關信息和文件以遵守該新法例。

參考(只有英文版本):
Rules on Economic Substance in the Virgin Islands
BVI 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2017 (Consolidated)
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 System, Act 2017 (Consolidated)

如果您對新法規有任何疑問或欲索取的進一步資料、或尋求相關的解決方案,請與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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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 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法案2018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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