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須視同銷售
預付購物卡不屬於貨物,企業在將其贈送給客戶時不需要視同銷售。企業將充值的預付資金無償轉讓給其他方的行為,實質是資金的轉讓,不屬於將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的情況,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亦無須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 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開業慶典等營銷活動中無償贈送給客戶的購物卡,應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
- 稅前扣除
企業購買預付購物卡贈送客戶,若確實用於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屬於實際支出的,可以憑藉購買預付卡時取得的發票或者複印件以及相關的贈送明細,按照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標準(發生額60%或當年銷售收入的0.5%孰低)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但與取得營業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取得合規的「預付卡銷售和充值」增值稅普通發票,將購物卡發放給給員工後,可憑藉發放明細計入當期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14%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另外,企業用購物卡發放員工福利屬於能夠具體量化到個人而且可以分割,需要按規定併入當期綜合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購買購物卡時已取得不徵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持卡消費時商家將不再另行開具發票,相關支出企業可以憑購物小票或者清單入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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