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中華全國總工會於2012年聯合印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防暑降溫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 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其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高溫津貼均屬於職工工資範疇而非職工福利費範疇。已納入工資總額的高溫補貼可以直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職工取得的高溫津貼應與當月工資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對於高溫津貼可能有特殊規定,如海南省2013年發佈的《關於用人單位實行高溫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個人按照省政府規定取得的高溫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發放的部分併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按照海南省規定取得的高溫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發放的部分才併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且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 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在滿足以下條件時准予扣除:
(1) 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如果企業所發生的所謂的支出,並非出於工作的需要,那麼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
(2) 為其僱員配備或提供,而不是給其他與其沒有任何勞動關係的人配備或提供;
(3) 限於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如高溫冶煉企業職工、道路施工企業的防暑降溫品,採煤工人的手套、頭盔等用品。
- 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工作需要,從單位取得並實際屬於工作條件的勞保用品(如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飲用的防暑降溫飲料及藥品),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無須扣繳個人所得稅。
* 如一般企業為員工發放非高溫條件下生產經營活動必需品,則應按照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標準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扣除,亦應併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並且,企業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抵扣憑證,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 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 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 以上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由於企業為在高溫環境下作業的職工配備的防暑降溫品及藥品屬於勞動保護支出,不屬於以上列舉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情形,因此,企業為購買防暑降溫飲料及藥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防暑降溫費指企業為夏季在崗的員工以現金形式發放用於防暑降溫的福利費。不同於高溫津貼針對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防暑降溫費可以為所有夏季在崗的員工發放,對工作環境是否高溫無特別要求,屬於職工福利範疇。
- 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同時亦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屬於合理工資薪金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 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防暑降溫費不屬於免繳個人所得稅的範圍,應併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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