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經營範圍 代表處最大的缺點是,除了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的活動之外,代表處不允許從事任何營利性活動,代表處只能從事為總機構聯絡和推廣的活動。代表處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 外商獨資企業有權開展更多的業務活動,如咨詢、貿易等。外商獨資企業的業務範圍甚至可以擴大或改變。如果一個服務型外資企業希望擴展到貿易,它可以擴大其業務範圍,並且仍然可以包括服務這一項。 |
二、 |
雇傭 代表處不得直接雇傭中國員工,應當委托當地外事服務單位辦理。通常,代表處應與外事服務單位簽訂勞務派遣服務合同,根據該服務合同,外事服務單位同意提供服務,代表處同意支付員工雇傭服務的費用。雇傭關系建立後,外事服務單位將按月處理員工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款。此外,除了首席代表之外,總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只能委派1至3名代表。 相比之下,外商獨資企業可以直接獨立地雇傭中國員工,支付工資,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並且在雇傭外國人方面也沒有配額。 |
三、 |
稅負 盡管代表處在中國不允許從事營利性活動,但代表處仍然需要納稅。大多數的代表處都是采用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方式征稅。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將代表處的最低核定利潤率從10%提高到15%,大大地提高了代表處的稅負。如果核定利潤率為15%,那麽代表處的應納稅額約為經費支出的8.36%。 外商獨資企業的稅率不同,它根據其營業收入繳納增值稅。它可以從經營活動產生的收入中扣除費用,並對凈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服務型外商獨資企業的稅負將遠低於代表處。 由於在北京註冊的代表處無需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稅,按核定利潤率15%核算,於北京註冊的代表處的應納稅額約為經費支出的4.41%。如外國投資方希望通過設立代表處的方式進入中國市場,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可選擇在北京設立此代表處。 |
四、 |
註冊資本 代表處的主要優點是總機構在申請設立代表處後,無需繳納註冊資本。總機構根據代表處在中國支付工資和其他費用的需要定期匯出經費。 然而,根據新的《公司法》,公司設立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已被廢除,實收資本登記制度已被認繳資本登記制度取代,公司投資者、股東可以自行決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
五、 |
代表處轉化為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是中國法律規定的獨立法人,而代表處不是。沒有從代表處到外商獨資企業的直接轉化。從代表處轉為外商獨資企業,實際上需要先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然後註銷代表處。 以上是重要的考慮因素,對於希望進入中國的外國投資者和已設立的代表處來說,應當予以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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