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董事/董事會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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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只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
二、 |
董事的委任及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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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董事長(不設董事會的,則為執行董事)由公司股東任命。公司的董事長(不設董事會的,則為執行董事)通常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公司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登記部門提交變更申請。 |
三、 |
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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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公司法第146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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