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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商獨資企業與代表處比較

外商獨資企業與代表處比較

一、     外商獨資企業

  1. 法律地位

    此類公司是在中國註冊的獨立法人實體,在中國註冊且根據中國法律。執行董事(如果只任命一名董事)或董事會和法定代表人由外國母公司任命。外商獨資企業與其他任何中國公司一樣遵守中國公司的法律法規。

  2. 法律責任

    在西方法律實踐中,外商獨資企業對其資產負有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是根據企業經營成本擬定。在某些城市和某些行業,要求最低註冊資金。

  3. 商業活動

    中國公司法對公司的業務範圍,即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規定。外商獨資企業的業務範圍通常為制造、貿易或一般服務活動。

    在其業務範圍內,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當地或國外進行正常的商業活動,即購買材料、改造材料並轉售其產品。如果批準這樣做,它只需購買、儲存和分銷,並充當其母公司的中國代理。

    外商獨資企業可以按其業務範圍進行海關申報、進出口。

    當地貨幣可以兌換為硬貨幣,只要它是與業務範圍有關的合法購買活動。利潤可以以外幣形式匯出。

  4. 人員

    根據中國勞動法,當地員工可以直接聘用。鼓勵設立工會,但不是強制性的但需證明不會對管理層的日常經營管理產生阻礙。

    外籍雇員可以在雇傭後獲得工作和居留許及適合的簽證。

  5. 住址

    外商獨資企業必須位於商業辦公樓宇。

  6. 稅金

    外商獨資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通常為利潤的25%, 增值稅則根據行業而定。

    鼓勵類行業或出口導向型行業以及某些特定地區可以享受稅收減免。一般來說,外商獨資企業最低可享受繳納15%的所得稅。

    此外,外商獨資企業享有進口其所有生產設備的權利,並免繳增值稅和關稅。

    外商獨資企業必須從雇員的月薪中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

  7. 登記要求

    外商獨資企業的登記註冊,需準備如下步驟 :

    (1)    外商獨資企業的擬用名稱
    (2)    公司章程和經營範圍,必須遵守外商投資法的相關規定
    (3)    房屋租賃合同
    (4)    董事會成員的簡歷和護照,以及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任書
    (5)    母公司的註冊證書

二、     代表處

  1. 法律地位

    它是外國公司在中國的辦事處。因此,它不是一家中國公司且沒有註冊資本。

  2. 法律責任

    代表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因此它不自行承擔責任而是由外國母公司承擔它責任。因此,母公司以其註冊資本和資產為代表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 商業活動

    (1)    由於代表處不是中國公司,因此它不能作為中國公司進行商業交易,而是作為外國公司進行業務活動。
    (2)    代表處沒有註冊資本,不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貿易活動。
    (3)    代表處可以有一個銀行賬戶,單只能用來收取母公司匯款用於支付當地費用。
    (4)    代表處不能進行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因為母公司在中國沒有此種權利。然而,它可以接收郵件,樣品包裹,並遞送此類樣品。它還可以進口自用設備和貨物(如計算機系統等其他辦公設備)。
    (5)    代表處可以充當其母公司與母公司在中國的業務合作夥伴之間的聯絡人。它可以進行采購或銷售談判,報價或接收供應商的報價,市場調查研究,市場推廣和推銷其母公司產品,舉辦研討會,參加展覽。

  4. 人員

    (1)    作為外國公司在中國的辦事處,代表處不適用中國的勞動法。因此,它無權與當地員工安排工作,也 不能提供社會福利。
    (2)    當地員工經中國專業人力資源公司聘用可以為代表處工作,除員工工資外,還必須向這些人力資源公司支付費用。這些費用為當地工作人員提供必要和合法的社會福利保障。正式勞動合同由中國人力資源公司簽訂。
    (3)    經相關部門批準的外國代表可以獲得工作和居留許可以及相應的簽證。也可任命當地工作人員為首席代表。

  5. 住址

    作為在中國的外國公司, 代表處和外商獨資企業一樣,必須位於商業樓宇。

  6. 稅金

    (1)  代表處應在中國納稅,盡管它不是中國公司。這些稅種可通過兩種方式計算,但須經中國政府批準:
    - 根據代表處為外國公司創造的利潤的百分比
    - 根據代表處費用的百分比。

    稅務機關沒有適當的方法來評估代表處 為母公司產生的利潤。因此,它們要求至少稅收不低於支出的百分比。這通常是外國公司選擇征稅的方式。

    (2)    工作人員(本地和外國員工),須根據中國法律繳納個人所得稅。此稅由員工或外國公司根據與員工的協議支付。

  7. 登記要求

    設立代表處的登記要求包括:
    (1)    母公司的財務狀況(通常以母公司的銀行出具的銀行資信證明的形式)。
    (2)    最新的經審計財務報表(此要求僅適用於受限行業的 RO)。
    (3)    獲委任的首席代表的個人情況,包括他的簡歷及護照。
    (4)    代表處的住址(必須於辦公場所簽訂租賃協議)。

三、     代表處或外商投資企業

  1. 代表處通常是外國企業在中國派駐業務的第一步。它為任何一個外國投資者進行市場開活動都是一個完全充分和合適的。

  2. 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於任何生產、加工或貿易活動。

另一種選擇可能是合資企業。然而,一般來說,如果活躍在特定領域的合資企業的合作夥伴沒有帶來真正的優勢,往往會引發其他問題。

成功的合資企業必須逐案分析,以找出成功的原因。外商投資企業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的解決方案和首選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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