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是負責代表處日常運營的人員。但是,中國法律對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權限沒有明確規定。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尚無法確定首席代表或一般代表簽署的文件對該外國企業是否具有約束力。因此,外國企業應明確規定代表處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權限,以便盡可能避免首席代表或一般代表的行為對外國企業產生約束力。
代表處可以委派中國籍或外國籍人士擔任首席代表。代表處的首席代表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系持有有效普通護照的外國公民(不包括在中國學習的外國學生);
- 系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中國公民;
- 系持有有效證件的港澳臺同胞;或
- 系中國公民(不包括前述第2項規定的中國公民),代表處須委托其授權的當地服務機構辦理有關中國公民的聘用手續。
除外國金融機構設立的代表處外,中國法律沒有規定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或一般代表須在中國居留的最短期限。
辦理首席代表變更登記時,須向登記機關提交經公證認證的外國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首席代表任免文件及首席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同時還須提交首席代表的簡歷等申請文件。代表處的外籍工作人員、外籍工作人員在當地的住址或者代表處的住所發生變更時,應向代表處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對其居留許可進行相應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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