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
車輛購置稅採用統一比例稅率,稅率為10%。
車輛的取得方式
計稅依據
購買自用
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含增值稅)
進口自用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自產自用
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
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
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不含增值稅)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10%
下列情況可以免征車輛購置稅:
(1) 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自用國產小汽車;
(2) 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車輛;
(3) 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
(4) 設置固定裝置的非運輸作業車輛;
(5)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 免征車輛購置稅;
(6)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7)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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